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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三無”小店亂象紛呈 法律存在盲區懲治難
法律存在盲區懲治面臨諸多難題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由于微商沒有市場經營主體,只是代買、代銷的關系,目前法規處于空白,不僅監管和維權有一定難度,還衍生出大量問題。
業內人士表示,從事商事交易應符合一定的商事交易的登記規范,這既是商事交易中對外公信力的體現,也是行政監管部門進行監管的依據,但微商的商事主體界定并不明確。此外,微商們選擇的交易形式也多種多樣,行業規范未能形成,導致微商交易混亂而缺乏約束,信用難以保障。不僅如此,作為初具商事主體形式的交易主體,微商還缺乏規范的財務制度,而微商的利潤一定程度上來自于稅務的逃避。
“微商以其特有的銷售渠道占據了大眾的視線,但其銷售路徑的隱秘和非公開模式,也給法律糾紛處理增加了難題。”長期關注電子商務法律問題的浙江贊程律師事務所鄒雨錚律師認為,當前微商領域存在如下幾個方面法律缺失:一是知識產權,特別是商標、品牌的侵權與保護問題;二是營銷模式認定,尤其涉及傳銷領域邊界的是非定性問題;三是微商團隊成員的勞動用工與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四是涉及法律糾紛的管轄與證據的收集與認定,尤其是消費者、品牌商的維權通道。
顯然,面對發展迅猛的網絡交易市場,相關制約性法律法規已與現實脫節,這讓微商很難得到有效管理。因此,鄒雨錚建議,面對微商“井噴”式發展,應完善相關司法解釋和辦法,健全行業規范及執行標準,積極建立信用體系和第三方認證來規范,避免行業處于無序發展的灰色地帶。“目前微商主要還是依靠朋友圈的熟人信用模式,而要獲得更大的發展,則必須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對品牌質量、交易安全等進行認證和監管。”
立法提上日程公眾自我防護意識待提高
作為新興的商業模式,微商的立法已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
鄒雨錚認為,與一般的購物網站不同,商家是通過微信朋友圈進行營銷,是消費者本人允許微商加入朋友圈,才可能接受其營銷。所以消費者需要承擔更多的注意義務,提高自己的防護意識,對商品的質量和售后服務等進行關注,同時保留好相關電子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不過,有法律專家表示,杜絕微商亂象不能只靠消費者,電商平臺和監管部門也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自律和內部的監管,營造良好的微信生態環境,而微商亂象的產生,與相應的法律制度缺位有著密不可分的關聯。有鑒于此,相關部門應補上法律漏洞,盡快細化制定微商行業的準入門檻、進出機制等方面的法律,制定發布諸如支付技術、身份驗證技術等規范性文件,將微商營銷行為納入到法治的框架中。
去年年底,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電子商務法草案進行了審議,為界定電子商務經營行為、更好保障消費者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
“微商是近幾年發展起來的,電子商務法草案起草時微商還未興起。要讓法律對各種具體情況和細節作出規定確實有困難,也不現實,我們對此已留有空間。”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呂祖善說。
據記者了解,目前上海、浙江等地正在依據電子商務法草案對微商實際情況展開調研,試圖通過立法規范微商營運。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丁祖年告訴記者,浙江省人大立法機構和有關部門目前正在積極起草浙江省的電子商務法規,其中也考慮到了上述問題,會出臺相應的配套法規,對微商進行規范。
編輯:梁霄
關鍵詞:微商 法律 盲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