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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專項扶貧資金新規:項目審批權下放到縣
財政部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批準年度資金分配方案后,及時將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預算下達各省財政廳(局),并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
根據預算管理有關要求,財政部按當年預計執行數的一定比例,將下一年度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各省財政廳(局),并抄送當地專員辦。
安排新疆兵團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按照新疆兵團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管理。
《管理辦法》明確,與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相關的各部門根據以下職責分工履行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使用管理職責。
(一)扶貧辦、發展改革委、國家民委、農業部、林業局等部門分別商財政部擬定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各支出方向資金的分配方案。扶貧辦商財政部匯總平衡提出統一分配方案,上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通知各省人民政府。財政部根據審定的分配方案下達資金。
(二)各級財政部門負責預算安排和資金下達,加強資金監管。
(三)各級扶貧、發展改革、民族、農業(農墾管理)、林業等部門負責資金和項目具體使用管理、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工作,按照權責對等原則落實監管責任。
(四)安排新疆兵團的中央財政專項扶貧資金規模由財政部確定,新疆兵團財務、扶貧部門負責使用管理與監督檢查。
編輯:梁霄
關鍵詞:中央 專項 扶貧 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