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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黨內法規這個制度籠子用好
從嚴治黨是此次全國兩會期間的熱議話題之一。有報道梳理提到,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出臺或修訂的黨內法規超過50部,從出臺《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到修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從出臺《關于防止干部“帶病提拔”的意見》到制定出臺《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黨規黨紀的籠子越扎越緊,黨的紀律生命線越筑越牢。
孟子說:“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要畫出方形和圓形,必須依靠圓規和曲尺。于人類社會而言,“規矩”就是制度。制度之所以被認為具有根本性、長期性、連續性、穩定性,根本在于其以一套合乎時宜的規則,提供相對穩定的預期,從而有效指導人們的行為。對一個國家、一個政黨而言,同樣如此。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是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的治本之策。”這一要求之所以重要,就在于一方面它突出了執政黨對制度對于自身建設重要性的充分認識,另一方面它說明,一個全面、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將有助于黨內法規的系統性、協調性、統一性,為提高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水平打下良好的基礎。
理想信念是共產黨人的精神支柱,是“壓艙石”。然而,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強調:“從嚴治黨靠教育,也靠制度,二者一柔一剛,要同向發力、同時發力。”思想教育只有結合制度規定來進行,通過制度化安排予以保障,將思想建黨和制度建黨緊密結合,才能充分發揮內外之功,增強管黨治黨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有人曾概括說:“《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是執政以來的首份廉潔自律‘正面清單’,重在立德向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紀法分開、紀比法嚴的‘負面清單’,重在立規糾錯;《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是加強巡視監督的‘任務清單’,重在立威震懾。”總結十八大以來中央出臺和修訂的黨內法規,除了與時俱進外,另一個鮮明特色就是強化了協同性,使得黨內法規的匹配性、操作性、實用性明顯提高,黨內生活更加規范化、程序化,黨內民主制度體系更加完善。
制度治黨,是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在黨的建設領域的體現和運用。有一種觀點認為,黨內法規落實在“責”。在筆者看來,這個“責”實際上應該涵蓋以下兩個層面:一是以制度明確責任。以黨內監督為例,作為一種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的機制,重在明確依據什么樣的原則、有哪些監督形式、監督的重點對象是什么,等等;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的出臺正是回答了這些問題,將程序和主體細化、具體化,為更好開展這項工作提供了遵循。二是落實制度的責任。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要讓黨內法規成為約束權力的制度籠子,關鍵要在貫徹執行上下功夫。只有在制度落實中解決好上嚴下松、流于形式、跑偏走樣等問題,才能讓制度的執行力和公信力得到最大體現。也正因為如此,要進一步強調各級黨組織的主體責任,從而確保黨內法規制度在執行中不走樣、落實不打折扣。
責不在于重,而在于必行。落實各項黨內法規,最重要是使制度嚴起來,落實人人平等原則,加大執行力度,強化監督檢查,完善懲處追責機制,嚴防“破窗效應”,發揮“熱爐效應”,真正做到有規必依、執規必嚴、違規必究,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制度 黨內 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