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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
新華社北京2月27日電
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殘疾的發生、減輕殘疾程度,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促進殘疾人平等、充分地參與社會生活,發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殘疾預防,是指針對各種致殘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個人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的喪失或者異常,防止全部或者部分喪失正常參與社會活動的能力。
本條例所稱殘疾人康復,是指在殘疾發生后綜合運用醫學、教育、職業、社會、心理和輔助器具等措施,幫助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減輕功能障礙,增強生活自理和社會參與能力。
第三條 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從實際出發,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康復相結合的方針。
國家采取措施為殘疾人提供基本康復服務,支持和幫助其融入社會。禁止基于殘疾的歧視。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服務和保障體系,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實行工作責任制,對有關部門承擔的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進行考核和監督。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殘疾人工作的機構,負責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的組織實施與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有關工作。
第五條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紅十字會等依法做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
第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做好所屬范圍內的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從事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的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
第七條 社會各界應當關心、支持和參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事業。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的公益宣傳。
國家鼓勵和支持組織、個人提供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服務,捐助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事業,興建相關公益設施。
第八條 國家鼓勵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的科學研究和應用,提高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的科學技術水平。
國家鼓勵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九條 對在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殘疾預防
第十條 殘疾預防工作應當覆蓋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以社區和家庭為基礎,堅持普遍預防和重點防控相結合。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殘疾人聯合會等開展下列殘疾預防工作:
(一)實施殘疾監測,定期調查殘疾狀況,分析致殘原因,對遺傳、疾病、藥物、事故等主要致殘因素實施動態監測;
(二)制定并實施殘疾預防工作計劃,針對主要致殘因素實施重點預防,對致殘風險較高的地區、人群、行業、單位實施優先干預;
(三)做好殘疾預防宣傳教育工作,普及殘疾預防知識。
第十二條 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在開展孕前和孕產期保健、產前篩查、產前診斷以及新生兒疾病篩查,傳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精神疾病等防控,心理保健指導等工作時,應當做好殘疾預防工作,針對遺傳、疾病、藥物等致殘因素,采取相應措施消除或者降低致殘風險,加強臨床早期康復介入,減少殘疾的發生。
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環境保護、防災減災救災等部門在開展交通安全、生產安全、食品藥品安全、環境保護、防災減災救災等工作時,應當針對事故、環境污染、災害等致殘因素,采取相應措施,減少殘疾的發生。
第十三條 國務院衛生和計劃生育、教育、民政等有關部門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收集、匯總殘疾人信息,實現信息共享。
第十四條 承擔新生兒疾病和未成年人殘疾篩查、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將殘疾和患有致殘性疾病的未成年人信息,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將相關信息與殘疾人聯合會共享,并共同組織開展早期干預。
第十五條 具有高度致殘風險的用人單位應當對職工進行殘疾預防相關知識培訓,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致殘風險,并采取防護措施,提供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公民學習殘疾預防知識和技能,提高自我防護意識和能力。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保證未成年人及時接受政府免費提供的疾病和殘疾篩查,努力使有出生缺陷或者致殘性疾病的未成年人及時接受治療和康復服務。未成年人、老年人的監護人或者家庭成員應當增強殘疾預防意識,采取有針對性的殘疾預防措施。
第三章 康復服務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衛生和計劃生育、教育、民政等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整合從事殘疾人康復服務的機構(以下稱康復機構)、設施和人員等資源,合理布局,建立和完善以社區康復為基礎、康復機構為骨干、殘疾人家庭為依托的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以實用、易行、受益廣的康復內容為重點,為殘疾人提供綜合性的康復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先開展殘疾兒童康復工作,實行康復與教育相結合。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殘疾人數量、分布狀況、康復需求等情況,制定康復機構設置規劃,舉辦公益性康復機構,將康復機構設置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康復機構建設,鼓勵多種形式舉辦康復機構。
社會力量舉辦的康復機構和政府舉辦的康復機構在準入、執業、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非營利組織的財稅扶持、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執行相同的政策。
編輯:秦云
關鍵詞: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