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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
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依據,完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
重大行政決策在一級政府的工作中具有基礎性、全局性的地位,決策結果通常與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將長時間影響公民的生產生活。因此,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依據,完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保證重大行政決策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尤為重要。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體現社會道德要求,并與社會道德形成良性互動。出臺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等法定程序,重視決策的社會效果,重視決策對社會道德風尚的引導作用。在基礎設施建設、城鄉發展、特種行業監管等重要領域,應當以國家富強、人民幸福等目標為導向,出臺有利于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大決策,對于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的行政決策,要果斷制止,防止錯誤決策對核心價值觀的不利影響。
在決策過程中,應當確保公眾有效參與,形成實質性、回應型參與。目前,在一些地方的重大決策中,行政機關對公眾意見的回應不夠,導致公眾失去參與熱情,民主價值大打折扣。在決策形成階段,要積極通過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及互聯網等形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同時應當對社會公眾、新聞媒體提出的主要觀點和意見進行回應。對于爭議巨大的公共政策,可以進一步提供討論與爭辯的平臺,鼓勵形成充實有效的辯論,保障民主價值的充分實現。
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指導,推進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行政執法是法律實施的主要過程,是行政機關與民眾接觸最為密切、最為頻繁的環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融入和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運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指導執法活動,有助于促進民眾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遵從與敬仰,同時也有助于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解決行政執法中長期存在的不作為、亂作為、選擇性作為等痼疾,實現執法要求與執法形式相統一、執法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
應當進一步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保障行政執法體制符合制度文明的要求。從目前的情況看,在部分行政領域,各級執法機關的力量并未與該級政府承擔的管理職能相匹配。執法機關的層級過多導致執法力量分散,執法責任與執法力量不能有效下沉,在基層尤其是鄉鎮、街道一級缺乏應有的執法力量和執法資源,難以保障執法效果。應當通過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減少執法中間層級,將執法力量下沉到基層,加強聯合執法,強化綜合執法,以科學的執法體制機制,保障法律所追求價值的實現。
應當根據社會發展的具體情況,及時調整執法范圍,科學分配執法資源,優先處理人民群眾最關心的問題。要管好人民群眾最關注的健康和安全之事,加大重點領域的執法力度,將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最為相關的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文化市場等領域的執法工作放在優先位置,借助執法活動的開展和執法結果的公布引導社會形成良好的環境,促進和引導市場從業者在相應領域嚴格守法、愛崗敬業、誠信友善。
應當創新行政執法的方式,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進一步完善信息共享的體制機制。在法治框架內,綜合運用守法誠信褒獎、違法失信懲戒等機制,形成相對人自我約束、行業自律的社會效果。要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步伐,規范和引導征信業的發展,建立統一、規范的社會信用信息系統,探索推動相對人違法信息記錄與個人信用記錄、保險費率等掛鉤,通過信息機制和聲譽機制,將正面的激勵作用和負面的威懾效應相結合,促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主動遵守市場秩序,在全社會范圍內推動誠信氛圍的形成,打造誠信市場、誠信社會。
應當重視執法手段的更新,重視行政執法中教育、調解、規勸、疏導等手段的運用,融法、理、情于一體,將行政執法外在的強制力、威懾力和內在的指引教育作用相結合,推動行政執法從對相對人的剛性約束,逐漸轉化為對相對人的內心引導。要積極運用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軟性手段,縮短執法者與相對人的距離,使相對人能夠真正理解執法者所追求的價值目標,主動尊法、守法,徹底扭轉實踐中存在的“以罰代管”“以批代管”等不當執法習慣。
要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執法理念,指導執法活動,規范執法行為。讓執法者時刻意識到自己的任何一項執法行為和執法活動,都是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過程。前一階段某市城管上街撕春聯的行為,不僅不是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反而是對弘揚核心價值觀的損害。對于此類執法行為,應當引以為戒,堅決防止。
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指引,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不能忽視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重拳反腐,扎緊制度的籠子,強化對權力的監督與制約,不敢腐的態勢已經形成。但是,在一些領域和地方,公權力不受制約,法外用權、濫權等情況還時有發生;權力行使的過程還不夠透明;違背市場規律和法治原則行使權力的現象仍然存在。這需要通過堅持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原則,倡導誠信理念,完善權力的監督制約機制,切實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價值觀 核心 社會主義 法治 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