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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拘執行年齡降至14周歲 能否破了“養豬困局”?
網友們對此次修法看法不一:
法律人士咋說
反對!
我不太贊成降低執行年齡。目前刑法規定的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是16周歲,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只有對8種特別嚴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處罰事項的嚴重程度較刑事責任更輕,更何況對未成年人,主流的觀點是懲罰與教育相結合。不能僅僅為了維護治安秩序就降低執行年齡,應該尋找其他更好、更合適的方式矯正這些少年。
——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副院長 吳允鋒
贊成!
我個人比較贊 成。原因有三個:第一,現在少年的營養跟上了,網絡也使得知識的傳播更廣泛了,在體力和智力上,當前的青少年成熟地較早。第二,社會存在處罰的需求。現在已滿 14 周歲不滿 16 周歲違法的未成年人很多,也實施了一些非常惡劣的犯罪行為,還有校園霸凌、慣偷慣犯等問題。第三,現在對這部分未成人并不執行執行拘留,相當于不處罰,不利于未成年人改過,違法代價太小。第四,草案還是較為寬容的,對于首次違反并不執行。再次違反法律說明未成年人屢教不改,進行行政拘留能給他們長長記性,有利于他們改造。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阮齊林
動機是好的,效果有待論證。。。
國家對公民的懲罰,不管是行政處罰還是刑罰,都應當遵循廣義的比例原則(行政法上講比例原則,刑法上講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歸根結底是一致的),即必須關注懲罰措施能否實現預期目標,以及對公民權益的損害大小。具體而言,比例原則包含三個子原則:一是懲罰手段能夠達到懲罰的預期目標。二是最小侵害原則,即在能夠達致懲罰目標的各種手段中,應當選擇對公民權益侵害最小的手段。三是狹義比例或均衡原則,即手段的侵害性與目標之間、與侵害的公民權益之間應該合適比例。
將未成年人行政拘留年齡降低至14周歲,目標是應對未成年人違法現象擴大化、低齡化甚至嚴重化的趨勢,希望能夠用行政拘留這一最為嚴重的行政處罰措施起到挽救與懲罰的效果。從狹義比例原則出發,當14-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嚴重到極端程度,適用行政拘留似乎并非不可。不過這一判斷必須同時滿足另外兩個條件:一是行政拘留能夠實現挽救和懲罰嚴重違法的14-16周歲未成年人,即手段能夠實現目的。二是在能夠實現這一目標的多種懲罰手段中,行政拘留是成本最低的。我個人的判斷是,對于很大部分14-16周歲的未成年人而言,上面兩個條件可能都難以滿足。
首先,最長20天的行政拘留很難說有明顯的挽救教育效果。尤其是考慮到拘留所的軟硬件設施,以及在未成年人監管方面的非專業性,兼之潛在的交叉感染等負效應,挽救教育效果更難實現。
其次,行政拘留對于14-16周歲的未成年人權益的侵害可能過大,這主要是心理上的,也包括生理及社會意義上的(比如標簽效應等)。
簡而言之,就我個人比較狹窄的閱讀范圍而言,我的初步判斷是,將14-16周歲的未成年人納入行政拘留范圍,動機應該是好的,但手段不見得能夠實現目的,且其負效應可能太大,最終是得不償失。至少,關于短期拘留措施的挽救教育效果,以及對于14-16周歲未成年的傷害后果,還有待于更為深入的實證研究提供更為充分的證據。
——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蘭榮杰
編輯:梁霄
關鍵詞:執行 年齡 養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