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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拘執行年齡降至14周歲 能否破了“養豬困局”?
行政拘留并不屬于刑罰
行政拘留僅僅是常見的行政處罰。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范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采取的懲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采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形象點兒說,行政拘留是一種處罰,罰完了,該干嘛干嘛。刑事拘留只是個開始,如果你犯罪了,后面還有逮捕,還有審判。司法拘留則是把鬧事的關起來,既有處罰的目的,又是保證審判繼續進行的前提。
行政拘留的處罰行為很廣泛,比如在體育場看個球賽朝對方球隊扔罐子啥的會被拘留,散布謠言,謊報黃河決堤,引發恐慌也會被拘留。總之,只要危害到公共秩序,但是還夠不上刑事處罰,那么你離拘留也就不遠了。
再說說拘留錯了的區別。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的一種,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拘留機關對被拘留人進行賠償。違法刑事拘留則可以向賠償責任機關申請國家賠償,對賠償決定不服的還可以申請復議。
“養豬困局”:既不處罰,也不教育
降低行政拘留年齡主要原因在于近年來未成年人惡性暴力事件屢屢發生。如2016年4月23日,河北新安一名女孩遭多名青少年毆打,并被逼迫下跪、甚至脫衣。旁邊還有很多人圍觀起哄,并用手機拍照。涉事者年齡從13到16歲不等,其中2名施暴者被處行政拘留五日。其余6人被批評教育。
上述案例表明,在現行法律制度下,對于實施了嚴重危害社會行為的低齡未成年人,實際狀況是既不處罰也不教育,而是一放了之。其結果是墮入“養豬困局”,即只能“養肥了再殺”—等低齡未成年人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或者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了可以予以刑罰處罰的程度,才動用刑罰進行懲罰。
編輯:梁霄
關鍵詞:執行 年齡 養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