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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證據應遵循供證一致
“在檢察意見書中,所提及的關于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六方面主要理由基本被最高法采納了,充分體現在最高法所作判決中。在聶樹斌案辦理中,檢察機關始終堅持疑罪從無、無罪推定原則,摒棄疑罪從輕、疑罪從掛錯誤觀念,堅守防止冤假錯案底線。”尹伊君表示。
聶樹斌案從被提起申訴起,便引發了社會各界關注。杜亞起坦言,對于最高檢申訴檢察廳案件承辦人員而言,如何排除各種干擾、做到客觀公正,是一個不小的挑戰。“真正讓事實說話、讓證據說話是最有效的應對之策。為此,我們始終堅持三個原則:首先,堅持一切事實認定都建立在客觀真實合法的證據之上;其次,徹底摒棄存在新舊兩個不同證據標準的錯誤認識;第三,切實堅守檢察權行使的客觀公正立場。”
杜亞起舉例介紹說,《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奸婦女一案的檢察意見》對于聶樹斌有罪供述真實性、合法性存疑的第二條理由為“作案工具來源不清,原審判決認定花襯衣系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問”,主要依據包括“花襯衣來源不清”和“聶樹斌供述偷拿花襯衣動機不合常理”。
“雖然聶樹斌供述偷拿了一件襯衣,并對該襯衣進行了辨認,但失主梁某并不能證實確實丟失過襯衣;而讓聶樹斌辨認的花襯衣曾被清洗,且未對現場提取的花襯衣進行清洗的過程作出記載和說明。現場提取的花襯衣與讓聶樹斌辨認、隨案移送的花襯衣是否同一,存在重大疑問。聶樹斌多次供述偷拿襯衣是準備自己穿,但根據物證照片及現場勘查筆錄記載,該襯衣僅是衣長61.5厘米的女士上衣,且多處破損。”杜亞起認為,作為案件的實物性證據,其自身的客觀真實性至關重要,同時,供和證之間的關系如何對于定案的影響很大。一般而言,先供后證的證明力要高于先證后供的證明力。只有當供證一致,口供的真實性就頗具說服力,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合法性才能得以保證。
堅持實地現場親自勘驗
在采訪中,被問及檢察機關應如何充分發揮監督作用、防止冤假錯案時,尹伊君表示,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好監督作用的前提是所有的復查程序一步都不能少,對于承辦案件,該閱卷要全部閱完,該調查復核的證據要調查復核,該實地查看現場的要親自查看體驗。這樣才能避免所有的論證分析都處于“空中樓閣”之上。當偵查人員從案發現場勘查完進行辨認和指認時,必須保障辨認和指認的程序完全規范合法,否則就有可能出現問題。
多年過去,盡管聶樹斌案的案發現場早已物是人非,最高檢聶樹斌案辦案組成員堅持到現場實地勘查。“當時案發現場是一片玉米地,現在案發地卻被一條南水北調的水渠流經而過,案發現場的痕跡早已無處可尋。”杜亞起遺憾地告訴記者,雖然去案發現場之前就預想到可能會出現這樣的情況,但是,作為檢察機關案件承辦人,卻不能基于“可能會白跑一趟”的認識就不去做。
“去案發現場復核的過程就像‘大海撈針’,有可能撈得到,有可能撈不到,但必須去做。任何事物體現出來的特質很可能會與其他事物發生關聯,有些人認為,只有在案的證據才會對案件判斷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有時候,其他方面一些看似不起眼的因素,對于在案證據的判斷是非常有幫助的。”杜亞起語氣堅定,在他看來,這是案件承辦人最基本的態度問題。正如聶樹斌案再審宣判無罪后,作為再審合議庭審判長的胡云騰接受采訪時所言,“內心的確定感非常重要”。
尹伊君感慨道,案發地從20多年前荒無人煙到如今流水長河的變化,似乎也預示著我國法治建設進程在不斷推進。“20年前會發生這樣的案子,10年前要想糾正這樣的案子,糾正冤錯案件可能不會實現,而如今,當疑罪從無、無罪推定這樣的基本法治理念不僅深入到司法人員的內心,而且深入到全社會的人心,這樣的案件得以糾正就是順理成章、順應人心的。往者不可諫,來者猶可追。我們應當從每一起冤假錯案的平反昭雪中認真總結反思,汲取深刻教訓,健全糾防冤假錯案長效機制,真正告慰像聶樹斌一樣的蒙冤者,讓悲劇不再重演。”(本報北京2月10日電)
編輯:楊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