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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毒地”修復該誰買單? 調查結果家長稱沒想到
“三原則”認定環境污染修復之責
“國內環境公益訴訟的發展之路并不十分順利。在環境公益訴訟中,普遍面臨著立案難、舉證難、鑒定難等一系列問題。”喬剛表示,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2015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其中第58條正式確立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隨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程序、受理條件、原告資格、辦理程序、賠償責任方式等內容。以此為契機,環境公益訴訟開展呈現出新局面,但目前在立案、舉證、鑒定等方面仍有不少法律上和技術上的障礙。
喬剛認為,針對常州“毒地”等類似的土壤污染事件,首先要明確誰是責任主體,應當遵循的原則有:一、誰污染,誰負責原則;二、誰受益,誰承擔原則;三、誰管理,誰負責原則。根據這三條原則,污染行為人、受益人、管理者應當承擔修復責任。
“除了在土壤受到污染后追究責任,還要開展土壤環境綜合治理。”喬剛表示,綜合治理可以從源頭上消除類似“毒地”的污染事件,推動立法、規劃、標準、政策、執法等領域的協同與對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新出臺的政策法規針對土壤污染的特點,都趨同于構建政府主導的土壤環境多元化社會共同治理格局。總的來說,新出臺的這些政策規定和地方性規定,更適應社會發展變革,也更具備操作性,可供參照適用。”
對于常州“毒地”事件中出現的學生家長焦慮與不安的現象,喬剛將其總結為“鄰避效應”。他說,“鄰避效應”是社會失靈的表現之一,這種“不要建在我家后院”的思想是人之常情,也是國際社會中的普遍現象,并非是剛進入工業文明時代的中國所特有的。通常情況下,鄰避項目產生的效益為社會公眾所共享,但負面效果卻由附近居民承擔,當然鄰避項目附近居民會反對。“‘鄰避效應’不能簡單、粗暴處理,需要循理解決,加強公眾參與和政府信息公開,構建起公眾對政府的信任感。”
編輯:梁霄
關鍵詞:毒地 常州 修復 環境 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