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社情·民意>你言我語 你言我語
常州“毒地”修復該誰買單? 調查結果家長稱沒想到
“毒地”公益訴訟案開庭審理
“毒地”事件,備受關注。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專項督導組、環保部和江蘇省政府調查組、國家衛計委和江蘇省衛計委醫療衛生專家組等介入調查。2016年8月26日,經過三個多月的調查,調查組發布了調查結果,指出常隆地塊前期修復過程中確實存在問題。事后,常州市新北區副區長陸平等10名責任人員被問責。
2016年12月21日上午9時,常州“毒地”事件引發的環境公益訴訟案在江蘇省常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提起訴訟的為公益組織北京市朝陽區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以下簡稱“自然之友”)和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綠發會”)。兩機構認為,被告江蘇常隆化工有限公司、常州市常宇化工有限公司、江蘇華達化工集團有限公司應當為“毒地”事件的環境問題擔責,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消除原廠址污染物對周圍環境的影響,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并承擔原告律師費、差旅費等費用。
庭審長達七個半小時,雙方就案件的八個爭議焦點展開激烈辯論,主要包括污染場地修復責任主體的確定、是否已過訴訟時效、原告要求被告賠禮道歉的合理性等。“本以為半天就能開完的庭,竟然用了一整天。”一名被告代理律師說。
在整個庭審中,原被告雙方爭議最大的焦點是:誰來為“毒地”事件買單。
原告認為,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三家被告企業應該承擔修復“毒地”的責任,而不應該由政府動用公共財政資金來進行修復。
“三被告的土地早在2010年前均已被政府收儲,失去了土地使用權和控制權,環境修復責任主體已經轉移至政府,因此原告不能要求三被告承擔污染環境的修復責任。”被告代理律師辯駁稱。
庭審中,被告承認涉案常隆地塊受到污染的事實,但他們認為,該土地已被政府收購,政府作為土地受讓者和使用者,明知土地受到污染而收購,并積極履行了土壤污染的治理、修復義務。因此,原告要求三被告承擔土壤污染的修復治理責任,于法無據。被告還提出,作為受害人——不特定多數人的常州外國語學校學生和“常隆地塊”周邊的居民,未能提供證明存在環境損害或損害風險的客觀證據或證明材料,未證實學生和居民受到了常隆地塊污染的損害。
記者從相關人士處了解到,常隆地塊早在2010年前就已經被常州市新北區土地儲備部門收回,并一直處于土地修復進程中,案發時該土地修復程度已達95%。而常州“毒地”事件的爆發,導致了土地修復暫時停頓。
編輯:梁霄
關鍵詞:毒地 常州 修復 環境 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