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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檢察機關司法改革兩周年 檢察官有權但不能任性
丟掉“拐杖”責任心更強
三亞市城郊檢察院偵查監督局檢察官丁曉梅感到,“身上的擔子重了,責任更大了”。以前是集體討論、集體負責,到頭來,誰都不負責。實行司法責任制后,“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壓力和責任明顯增加。
丁曉梅是海南省首批796名入員額檢察官之一,司法改革前是城郊檢察院偵查監督科助理檢察員。以前接到案件任務,她會先提出初步意見形成文書報科長,由科長審批上報主管副檢察長,交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方能最終拍板。
習慣于這種三級審批辦案流程,很多中青年檢察官養成對上級的把關依賴,總認為即使辦案中有些瑕疵,也有領導“托底”。
賦予檢察官一定范圍內案件決定權后,改變了三級審批模式。檢察官獨立行使辦案權,減少了請示、匯報、逐級審批等中間環節,留出更多時間全身心研究核實證據、適用法律。
丁曉梅現在往文書上簽下自己姓名時的感受和以前完全不同。沒有了“拐杖”,獨立辦案并終身負責,不能再指望領導,出了問題沒法向上推,倒逼檢察官不得不對每個案子都盡心盡力、認真負責,生怕出錯。
海口市秀英區檢察院檢察長傅錚深有感觸地說:“實行司法責任制后,檢察官對所辦的每一起案件更加盡心盡責了。”
據介紹,為更好地發揮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秀英區檢察院以入額檢察官為核心,搭建新型辦案組織。目前,全院形成以獨任檢察官辦案組為常態,檢察官辦案組、專業化辦案組為輔助的工作格局。
據統計,改革以來,海南省入額檢察官獨立決定審查逮捕案件9782件,獨立決定審查起訴11657件。
編輯:梁霄
關鍵詞:海南 檢察機關 司法 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