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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回扣的板子該打在誰身上 醫生高薪養廉是否可行
藥品回扣不應靠“道德”約束
國家衛計委發布的《2015年我國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全國醫療總費用中,門診藥費占48.3%,住院藥費占36.9%,而英美等發達國家藥費占比僅為10%左右,我國藥品降價還有較大空間。
“公立醫院‘以藥補醫’的背后是有苦衷的”,詹積富坦言,政府投入少、醫生待遇低,醫院想創收就只能實行藥品加成,默許醫生開大處方。要回歸公益性質,就必須轉換運行機制,并明確政府的投入和監管機制。
針對“醫生藥品回扣”,德國政府為醫療改革開出的處方:一是提高醫療保險費用;二是改革醫療體制結構,引人市場競爭機制,增強透明度,提高醫療服務的效率和質量。醫生開藥的透明度就是一個“競爭”的結果。
在莊一強看來,不能只靠“道德”約束、靠指責來解決問題,應深度分析制度原因,尤其是制度中醫生陽光收入的來源。
香港醫生拿回扣成本有多高?
莊一強舉例說,醫生應有合理、正當的高收入,如果在香港,一個商學院學生和醫學院學生同時畢業,前者月收入1萬港元,后者收入至少3萬港元,一些大牌醫生的月薪可達到20萬或30萬港元。拿著這樣的薪水,沒有醫生會在意病人遞上來的紅包,病人如果想通過給錢向醫生“示好”,“根本給不起”。
莊一強表示,在香港醫生如果收紅包或拿了藥品回扣,醫管局和廉政公署會介入調查,一旦問題確鑿,醫生將被吊銷執照并全行業通報。這就意味著,一個辛苦學習多年、有良好社會地位和高收入的醫生,從此失去行醫資格。“如果香港醫生敢昧著良心干事,違法成本太高。”
在美國、德國等大部分國家,如何處理醫生與企業之間的關系,防止醫生利用處方權獲取不正當利益,都是這些國家的管理者們不得不考慮的問題。
以美國為例,從1972年起,美國就頒布實施了《反回扣法》,規定無論醫生醫療、醫療機構還是轉診機構,如果違反法律規定收取或支付了回扣,再或有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輸送,都會視情節輕重受到相應的處罰。其中,單次違法并被法院認定為有罪者,將被處以最高25000美元的罰款,以及5年以下監禁,而政府也將不再對違法醫生及醫療機構提供任何補助或資金支持,并禁止其參加所有聯邦層面的健康項目。即使未被法院最終定罪,違反法律的醫生或醫療機構,仍可能被相關衛生主管部門除名。
編輯:梁霄
關鍵詞:醫生 藥品 回扣 廉潔 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