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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霾“督企”更要“督政”

2016年11月09日 08:47 | 作者:王社坤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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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政府在社會運轉中的支配性地位,強調政府的環境責任無疑就抓住了現階段環保工作的“牛鼻子”

本月初,京津冀及東北地區再次遭遇重霾,環境保護部派出12個督查組赴重污染地區進行督促檢查。督查發現,部分“高架源”企業仍在超標排放污染物,部分城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減排措施未落實,個別“土小”企業群環境問題突出。這表明,治理霧霾不僅要“督企”,更要“督政”。

毫無疑問,排污企業作為污染源的直接產生和排放者,是環境質量惡化的首要責任者,其主體責任不容否認、不可推卸。過去10多年間,我國的環保政策和立法不斷強化企業的主體責任,企業的環境違法成本極大提高,徹底改變了以往企業環保違法責任疲軟無力的狀態。對執法者而言,“督企”的手段豐富多樣。既可以對違法企業施以“上不封頂”的天價罰款,又可以對責任人進行行政拘留;既可以通過“限產停產”對企業的生產行為采取強制措施,又可以通過“查封扣押”對企業的設備、設施采取強制措施;既可以要求違法企業賠償巨額的生態環境損失,又可以啟動刑事程序懲治違法者。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環保部以新環保法實施為契機掀起了史無前例的環保執法風暴。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實施情況的報告披露的數據:2015年,各級環保部門罰款超過42.5億元,比2014年增長34%;2015年共破獲各類環境污染犯罪案件6035起,比2014年增長16%。客觀來看,企業主體責任在規則層面日臻完善,唯需實踐中的嚴格執行和落實。

企業主體責任要落到實處,就必須同時強調政府的環保責任,是為“督政”。政府的環保責任不僅僅意味著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門自身不得從事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更意味著必須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控制和規范企業對環境的開發利用行為。與過去10多年間對企業主體責任的持續強化相比,我們的環保政策和法律對政府環境責任的重視還需進一步增強。因為,政府怠于履行環境責任的失職、瀆職及不作為,不僅僅會縱容已有的環境違法者,更嚴重的是對守法者產生逆向激勵,使其產生違法的沖動。

考慮到政府在社會運轉中的支配性地位,強調政府的環境責任無疑就抓住了現階段環保工作的“牛鼻子”。近年來,“黨政同責、一崗雙責”、環保約談、環保督查等制度的發展,大大豐富和深化了環保督政的手段和內容,更體現了環保在執政因素中日益凸顯的重要性和優先性。

現在,環保“督政”還處于起步階段,還需要建立長效機制。要避免運動式“督政”,待運動結束又一切照舊;也要張弛有度,防止將督政演變成下級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門的負擔,影響正常的“督企”工作。只有通過有效的“督政”,才能實現有效的“督企”;讓二者實現良性互動,才能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堅實保障。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霧霾 環境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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