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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老板死后4年獲無罪 莫名多出來100萬債務
檢方抗訴,指出被遺漏的無罪事實
在家屬的不斷追問下,案件迎來轉機——湘潭市檢察院提請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抗訴。
祁金湘記得,2014年元月,湘潭市檢察院一位副檢察長把他叫過去,告訴他,“祁錦坤的案子省政法委主要領導有批文下來,我們確實發現了重大錯誤”。
原錦坤公司廠房內景。
湖南省檢察院依法審查后認為,原判認定祁錦坤構成犯罪的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于2015年4月13日向湖南高院提起抗訴。湖南高院于2015年11月24日裁定撤銷湘潭市、縣兩級法院判決,發回湘潭縣法院重審。
2016年5月27日,湘潭縣法院重審宣布祁錦坤無罪。無罪判決書確認,祁錦坤在辦理湘潭縣響塘信用社和湘潭市商業銀行的抵押時不構成重復擔保;長沙鍛壓機床公司附條件轉讓給錦坤公司的財物雖然協定價只有55萬多元,但價值400余萬元的資產移交清單并不能視為虛假;此外,保證人徐新明已經歸還了100萬元貸款,不能認定祁錦坤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無罪判決書應證了當年被告席上祁錦坤自辯的真實性。湘潭檢方的申訴復查通知書則指出,當時的有罪判決遺漏了一個關鍵事實:在祁錦坤失蹤期間,2006年11月24日,錦坤公司所欠的100萬元貸款的擔保人徐新明,曾致函湘潭市商業銀行,要求該行先起訴錦坤公司,如錦坤公司不能歸還貸款,其愿代為償還。2007年9月30日,在刑案審查起訴期間,徐新明向湘潭市商業銀行歸還了錦坤公司貸款本金100萬元。“但該還款情節在原案辦理過程中未予查證。”
為何當時會遺漏100萬元貸款已經歸還的事實呢?10月9日,祁金湘對澎湃新聞說,他們認為這中間另有原因,“因為他們就是想讓祁錦坤去坐牢,所以不但不可能提100萬元已經歸還的事實,而且為了給他定罪,民事執行還為刑事判決服務,下達了一個 無履行能力 的民事執行裁定。”
編輯:楊嵐
關鍵詞:死后4年獲無罪 民企老板死后4年獲無罪 老板死后4年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