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聞>天下 天下
刑訴制度改革:防止刑訊逼供 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有罪
■意見部分內容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證據裁判要求,沒有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對于證明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應當綜合全案證據排除合理懷疑,對于量刑證據存疑的,應當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
◎建立健全符合裁判要求、適應各類案件特點的證據收集指引。探索建立命案等重大案件檢查、搜查、辨認、指認等過程錄音錄像制度。完善技術偵查證據的移送、審查、法庭調查和使用規則以及庭外核實程序。統一司法鑒定標準和程序。完善見證人制度。
◎偵查機關應當全面、客觀、及時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偵查機關應當依法收集證據。對采取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偵查機關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
◎完善訊問制度,防止刑訊逼供,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在規范的訊問場所訊問犯罪嫌疑人。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對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逐步實行對所有案件的訊問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
◎探索建立重大案件偵查終結前對訊問合法性進行核查制度。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的重大案件,由人民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人員詢問犯罪嫌疑人,核查是否存在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并同步錄音錄像。經核查,確有刑訊逼供、非法取證情形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排除非法證據,不得作為提請批準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根據。
◎在案件偵查終結前,犯罪嫌疑人提出無罪或者罪輕的辯解,辯護律師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意見,偵查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核實。
意見對維護司法公正有何意義?
進一步強化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職能作用
強化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辯護職責。意見突出了律師辯護意見的重要性,明確了偵查機關對律師意見“應當依法予以核實”的要求,將為律師在偵查階段發揮有效作用創造積極條件。
強化辯護律師在法庭調查中質證權。意見對于有效解決當前律師辯護中存在的“發問難”和“質證難”問題,促進庭審實質化具有重要作用。
強化辯護律師在庭審中的辯論權。意見對增強律師辯護的有效性、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產生積極影響。
強化辯護律師訴訟權利保障。意見提出要依法保障辯護人會見、閱卷、收集證據和發問、質證、辯論辯護等權利,完善便利律師參與訴訟的工作機制。
強化律師的行為規范。意見規定,辯護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對于實施上述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進一步強化法律援助的職能作用
在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中,刑事辯護率低,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法及時獲得法律幫助等問題依然比較突出。為此,意見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這一規定將對充分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及時獲得法律幫助發揮重要作用。
進一步強化司法鑒定職能作用
長期以來,刑事訴訟中存在不同鑒定機構在程序、標準上不統一的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訴訟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為此,意見提出要統一司法鑒定程序,落實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提高出庭作證率。這對于進一步規范司法鑒定活動、統一證據裁判規則、防止因鑒定問題導致冤假錯案、有效維護被告人的辯護權具有重要作用。
同時,意見提出建立證人、鑒定人等作證補助專項經費劃撥機制,彌補了鑒定人在刑事審判中出庭作證費用有關法律規定和制度規范的不足,有利于調動鑒定人出庭積極性,提高鑒定人出庭作證率和審判效率。
□專家分析
為什么訴訟制度要以“審判”為中心?
過分依賴書面材料容易導致冤假錯案發生
呼格案、張氏叔侄案、陳滿案……近年來,一批冤假錯案陸續被糾正,其背后反映出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存在的問題更發人深思。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院長卞建林指出,我國過往“以偵查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實踐造成庭審過分依賴偵查卷宗筆錄等書面材料,庭審流于形式,使得刑事訴訟通過法庭審理發現事實真相和保障人權的價值大打折扣,既不利于有效追究犯罪,也容易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
“‘以偵查為中心’的訴訟格局可被稱作‘順承模式’。”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李奮飛表示,過去的刑事訴訟程序從偵查經起訴再到審判環節,始終處于接力傳承的狀態。如同一葉扁舟順流而下,作為源頭的偵查一旦成型,就將左右后續程序的走向。處于“下游”的起訴、審判通常只能承接偵查結論,很難作出顛覆性改變。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此次出臺的意見開宗明義,直指現有刑事訴訟制度的癥結。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刑訴制度改革 防止刑訊逼供 不得強迫 自證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