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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標準:專家稱急性病“黃金48小時”需調整

2016年10月10日 11:34 | 來源: 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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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疾病死亡”條款缺乏操作性

根據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院長姜穎教授的研究,最早正式將突發疾病納入工傷范疇的是1996年10月1日頒布實施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該“辦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2003年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對突發疾病的內容進行一定的修改,并加入了48小時的限制,范圍有所縮小: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2004年11月1日,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進一步規定了突發疾病的類型和48小時的起算。

“自此,48小時的規定正式建立并沿用至今?!苯f向《法制日報》記者表示。

姜穎認為,《工傷保險條例》之所以規定48小時的限制,主要原因在于突發疾病與工傷的本質有一定的差異。如果職工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就認為其疾病發生與工作有一定的因果關系,視同工傷處理;如果超過48小時就認為其疾病發生與工作不具有因果關系,不能視同工傷處理。這樣規定既能在一定程度上照顧和保護到職工,同時也比較簡單易行,便于實際操作。

曾深度參與2010年《工傷保險條例》修改的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黃樂平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按照這一規定,如不存在意外傷害因素,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發病,并直接進入到救治階段,在48小時之內沒有死亡但之后死亡的話,肯定不能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后,2007年3月8日,國務院法制辦曾就《工傷保險條例》落實和執行情況召開會議,聽取各方意見,黃樂平作為律師代表出席。會上,他反復提到了“48小時”條款帶來的倫理困境。

黃樂平解釋了這種倫理困境:是否認定為視同工傷,對于職工的直系親屬與用人單位來說利益重大,而且完全是逆向的。用人單位為了不讓患病職工認定為視同工傷,完全可以使職工的搶救過程拖過48小時;而對突發疾病的職工的直系親屬來說,為了讓患病職工認定為視同工傷,可能選擇在發病48小時內放棄治療。

張軍認為:“這樣的政策規定,給了工亡職工家屬一個殘酷的選題,即或者堅持治療,失去工傷待遇,或者放棄治療,保有工傷待遇。而無論如何選擇,對工亡職工家屬都是一種傷害?!?/p>

編輯:梁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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