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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突發疾病搶救超48小時死亡不認定工傷,專家稱標準亟需調整
2011年至2014年,我國在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人數占工亡總人數3成左右,且每年有小幅上漲。近日,中國勞動保障科學研究院和社科文獻出版社聯合發布的《中國勞動保障發展報告(2016)》(中國勞動保障藍皮書)總結出以上結論。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享受同等的工傷保險待遇。
不過,勞動者在工作中突發疾病并不都被認定為工傷,進而難以獲得高額的工傷保險待遇。在實踐中,該條款的執行經常引發爭議和訴訟。業內專家認為,亟需制定“突發疾病死亡”條款的配套政策,或者對該條款進行修訂,減少執行中的爭議。
專家認為,從立法思路和方式上看,僅以48小時作為是否視同工傷的界定標準,未免過于形式化和簡單化。
工作時突發疾病死亡人數上升
在廣東省深圳市一家制鞋廠工作的童先生對此深有體會。
童先生與妻子程女士同在一家制鞋廠工作。2015年12月29日8時25分左右,程女士突然暈倒在車間里,后被送往深圳龍崗中心醫院搶救。
據搶救經過記載,程女士在深圳龍崗中心醫院入院時,上了呼吸機,還進行了手術。術后,程女士意識依舊是深度昏迷,病情不可逆發展。醫生向患者家屬告知病情危重性,程女士隨時可能死亡。
12月30日,院方告知家屬,程女士已基本腦死亡,沒有搶救價值。但童先生仍堅持要求醫生盡一切力量繼續搶救。直至12月31日13時35分,程女士被宣布搶救失敗臨床死亡。
程女士是在工作時間在車間突發疾病身亡的,是否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制鞋廠為程女士向深圳市人社局申請了工傷認定。
深圳市人社局作出不予以工傷認定的回復。深圳市人社局認為,程女士在車間突發疾病,送醫院搶救“超過48小時”,不符合相關規定,因此認定程女士不屬于或不能視同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童先生百思不得其解:妻子明明是在上班時間突發疾病倒地,只因心有不甘才堅持要求醫生繼續用藥,導致宣告死亡時間超過了48小時,就無法為妻子認定工傷。
接著,童先生將深圳市人社局訴至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要求深圳市人社局重新對程女士作出工傷認定的行政行為。
深圳市人社局辯稱,2015年12月29日8時25分左右,程女士在工作時突然暈倒,深圳龍崗中心醫院于12月31日13時35分宣布死亡,整個過程已經超過48小時。
今年9月,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駁回了童先生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醫院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中記載的死亡時間,距離突發疾病已超過48小時,不能認定視同工傷。
像程女士一樣,在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的勞動者不在少數。
中國勞動保障藍皮書中披露的數字顯示:從全國的情況看,2011年突發疾病死亡的人數為5750人,2012年為6295人,2013年為7182人,2014年為7344人;與同期的工亡人數相比,占比分別為27.9%、28.2%、31.1%、31.2%。
人社部社會保障研究所工傷保險研究室主任張軍在中國勞動保障藍皮書中表示,從全國的數據可以看出,突發疾病死亡人數占工亡總人數3成左右,且每年有小幅上漲。
此外,張軍調查發現,從石家莊、鄭州、廣州等10個省會城市的情況看,突發疾病死亡的原因以“心源性”猝死居多,且絕大部分無有效搶救條件或發現時已死亡;發病地點多為獨居地或不能及時提供醫療救治條件的位置;突發疾病死亡人員的年齡多集中在45歲至55歲。
編輯:梁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