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費某英、盧某歡、張某輝采取暴力手段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共同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費某英提出犯意,盧某歡、張某輝均糾集了他人 參與犯罪,且其三人均實施了毆打被害人陳某的行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男子好賭被妻子亂棍打死
張某輝犯罪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屬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費某英、盧某歡、張某輝案發后對陳某有救助的行為,可對其酌情從寬處罰。盧某歡有犯罪前科,予 以從嚴懲處。
據此,該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且已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