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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撤銷和不起訴”會否混淆“罪與非罪”
此次撤銷和不起訴的案件針對的不是一般情節的普通犯罪,本是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較重刑事責任的,但由于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且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京、津、滬、渝等18城市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對于這一《決定》,法學界和民間都是不小的爭議。
此次《決定》規定了特別的撤銷案件和不起訴程序,即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公安部或者最高檢批準,偵查機關可以撤銷案件,檢察院可作出不起訴決定。對此,有人提出疑問,認為設定偵查階段的可撤銷案件和不起訴程序,可能會混淆罪與非罪的界線。對于一個犯罪嫌疑人來說,在法院沒有審判之前,如果偵查機關撤案了,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就等于宣布了犯罪嫌疑人無罪。實際上,這需要結合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與發展實踐來加以認識。
在實體法中,《刑法》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在程序法中,除了對可能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外,2012年《刑事訴訟法》增設了“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以及自2014年開始在部分地區試行的“刑事速裁程序”,以上程序適用均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為基本條件。同時,刑事訴訟法還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予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由此,可以認為,此次撤銷和不起訴的案件針對的不是一般情節的普通犯罪,本是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較重刑事責任的,但由于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且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不追究其刑事責任。這種做法,更有利于維護外交、國家安全、國防、反恐等重大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有觀點擔憂,不經法院審判就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可能造成“花錢買刑”、“權錢交易”等負面效應。在具體案件中,可能出現惡意曲解國家利益內涵的情況。筆者認為我們不必過于擔憂這些問題。事實上,為確保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公正執行,防止司法腐敗,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辦案人員有濫用職權、徇私枉法情形的,明確規定嚴格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責任。而且,此次規定的撤案或者不起訴程序需經公安部或者最高檢批準,程序亦相當嚴格。
對于特殊撤銷和不起訴案件的質疑,反映在逐步試行中國版的辯訴協商制度后,仍然需要努力在國家、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三者利益之間找到一個最佳平衡點,真正實現被從寬處理的對象真正棄惡從善,國家和公共利益得以維護,也讓人民群眾的公眾安全感最大化,最終化解大家對立法的質疑。這需要其他刑事司法制度的配套支持,司法機關的嚴格執法,也有賴全體社會民眾培育新型的訴訟觀念。
□金澤剛(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特別撤銷 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