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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書能否“說”得更好聽?

2016年08月16日 09:06 | 作者:劉桂明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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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書公開已不是問題,存在問題的是如何公開、公開多少、何時公開,尤其是如何公開法律文書的說理性,顯得更加突出。

為加強和提升法律文書理論研究水平及實踐經驗,中國法學會法律文書學研究會近日在貴州召開了“法律文書理論與實務”研討會。值得一提的是,在討論法律文書的樣式與格式之后,與會專家們竟然對法律文書的說理表述究竟是寫出來的還是說出來的,表示了強烈而活躍的興趣。

眾所周知,法律文書是寫出來的。毫無疑問,最難辦最難寫的還是法律文書的“理”。現實中,越來越明顯地感到,法律文書公開已經漸漸不是問題,存在問題的是如何公開、公開多少、何時公開,尤其是如何公開法律文書的說理性,顯得更加突出。說起法律文書的說理性,也可謂是一個老大難問題。

近年來,提起法律文書實務中存在的問題,更可謂盡人皆知。有些基層法官撰寫的裁判文書連語法和邏輯方面都會存在問題,比如語法錯誤、語句不通、用詞不當、晦澀難懂、文白交織等等。至于錯字、漏字、多字乃至錯用標點符號現象,更是比比皆是。

事實上,從法律文書學的發展趨勢來看,法律文書的寫作不僅僅是語言文字的問題,也不僅僅是語法表述的問題,更不僅僅是標點符號的問題,而是邏輯推理、釋法說理的問題。總而言之,當下法律文書存在的最大問題就是,有些法律文書不說理、不講理。

那么,如何提升邏輯推理、怎樣增強釋法說理呢?

其實,無論是講理還是說理,最終還是為了法理。那么,除了法理,我們還需要說什么理呢?首先,要講 “天理”。所謂“天理”是指一種客觀規律,“天”字之加,只是一種修辭,但增添了此種事理的神圣性和恒久性。其次,要講“常理”。所謂“常理”是指一種內在規律,也就是指“人同此心,心同此理”。于是,又可理解成“心理”,是指一種具有普遍意義的感情,并非僅指個體的特殊感受。可以說是自然為之,平常之理。所以,也可將“常理”理解為平常之情理,也就是一種作為日常所見的事情或者事理,或者說就是一種人情世故。

古人曾有諸如“雖情有可原,但理無可恕”與“雖理無可恕,但情有可原”,文字相同但次序不同的經典裁決。因為次序不同,所以邏輯推理與釋法說理的效果自然也是截然不同。

已故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劉易斯·布蘭代斯曾經說過一句有關法律文書的名言,那就是“沒有偉大的作品,只有偉大的重寫”。其語言深處就是指一個法官的最佳寫作階段,正是如何將裁判文書寫得更好看的階段。

在我個人看來,作為司法正義的表達方式,裁判文書不僅要寫得更好看,更要說得更好聽。只有讓人聽得懂、聽得清、聽得服的裁決,一定是源于說理、敢于說理、善于說理的裁決。如此裁決,自然是讓民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能夠感受公平正義的裁決。

□劉桂明(中國法學會《民主與法制》周刊總編輯)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裁判文書 法律文書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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