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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故障延誤兩小時構成違約與侵權 專家稱可索賠
行業(yè)慣例不支持晚點賠償
記者:因高鐵、動車自身原因造成的晚點能不能理賠?按照法律規(guī)定,本次事件中的旅客可否申請賠償?
楊立新:既然是高鐵,既然是客運合同,本來就應當是準點、高速,現在延誤兩個多小時,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按照上述情況,鐵路方面可能認為不是他們的責任,而是第三人供電企業(yè)的責任,因而不賠償。對此,應當適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關于“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因此,旅客可以不論鐵路方面是何原因,主要違約,就要承擔賠償責任。鐵路承擔賠償責任之后,可以去與供電企業(yè)協商或者訴訟解決他們之間的賠償問題。這個與旅客無關。
至于應當賠償多少,應當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確定,賠償實際損失。如果損失無法確定,應當承擔一個比較合適的固定數額,承擔賠償責任,考慮到乘客在延誤期間的遭遇和精神痛苦,我傾向于在500—1000元之內確定賠償數額。
何山:鐵路公司的行為是違約行為與侵權行為的競合。之所以說其侵權,是因為上千顧客被困在40度的高溫車廂內,對其身體健康乃至隱私權都有侵犯(因為一些乘客耐不住酷熱,脫衣解暑)。因此,鐵路總公司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具體賠償操作,可以參照航班延誤的賠償辦法。
董正偉:鐵路晚點賠償的問題,民眾和輿論關注和呼吁多年了,但是毫無進展。獨家壟斷經營的鐵路企業(yè)極其傲慢,長期忽視消費者權益。監(jiān)管機構、司法機關對鐵路企業(yè)庇護的思想迄今并沒有發(fā)生根本性改變。
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對等原則,鐵路旅客晚點,就要承擔損失全部票款的責任,鐵路晚點也應當根據晚點時間長短作出相應的損失賠償。比如免費就餐、住宿、賠償損失等。尤其是高鐵,票價較高,出現晚點,鐵路企業(yè)應參照民航給予就餐等賠償。這里必須強調的是,現有的鐵路行業(yè)慣例是不支持晚點賠償的。這就需要監(jiān)管機構和立法機關正視民眾的呼聲,按照依法治國、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原則,一視同仁對等所有市場主體,完善鐵路監(jiān)管立法,補足鐵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
趙占領:鐵路公司構成合同違約,應該賠償給旅客造成的損失。但是,多數情況下,火車晚點造成的具體損失難以證明。如果是造成人身傷害這種比較容易取證,但晚點造成的耽誤工作、影響其他事情則非常難以證明具體損失。加上現有法律、標準等也未明確規(guī)定火車晚點的賠償問題,所以,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也很難支持賠償。但是,對于火車晚點,應該遵循合同法的基本規(guī)定及原理,除了天氣惡劣、設備故障等不可抗力之外,應該規(guī)定對乘客進行賠償或者補償,這既是對于乘客的公平處理,也督促鐵路公司改進服務。
高鐵設計有必要改進
記者:網友們對于高鐵、動車停電后不能開門開窗存在疑問,應該如何完善相關預案?
何山:這次發(fā)生的斷電事故雖然很偶然,但也給了我們教訓。隨著科技發(fā)展以及法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增強,高鐵設計應當對此作出相應預案。第一,可以考慮像飛機一樣,設計一個緊急出口或手動的逃生門,讓旅客在緊急情況發(fā)生時從逃生口離開。第二,在高鐵上設計一個發(fā)電機,遇到供電事故,高鐵還可利用自己的發(fā)電機來打開門。
這些對于增強我們的高鐵在國際上的競爭力也是很有好處的。我國的高鐵在全世界處于領先的地位。如果有了這些設計,將使我們的高鐵更完善。
編輯:王瀝慷
關鍵詞:高鐵 延誤兩小時 違約 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