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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證將被列入“黑名單”
焦點2
不履行核查義務致利益受損將追責
【規(guī)定】
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居民身份證核查義務,嚴格落實人、證一致性核查責任。不依法履行核查義務致使公民合法權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損害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公民應當自覺配合居民身份證核查,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解讀】
什么情況是不履行核查義務?
王旭告訴新京報記者,比如警察對身份證進行核查來自《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授權,當遇到相關人員有違法犯罪嫌疑等5種情況時,應該查驗身份證,“這是公安機關維護公共安全很重要的措施,如果在這些情況下應該查驗而沒有查驗,導致危險發(fā)生或危害公共安全,這應該屬于不履行職責的表現(xiàn)。”
編輯:楊嵐
關鍵詞: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 冒用 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