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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海上司法管轄 確保海上依法行政——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解讀涉海案件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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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司法解釋支持行政機關對非法進入我國管轄海域的外國船只與人員,依據出境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與行政處罰。對經驅趕拒不離開、被驅離后又非法進入,在我國管轄水域實施非法捕撈等行為,構成犯罪的,可以依據我國刑法有關偷越國(邊)境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司法解釋規定,非法進入我國領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經驅趕拒不離開的;被驅離后又非法進入我國領海的;因非法進入我國領海被行政處罰或者被刑事處罰后,一年內又非法進入我國領海的;非法進入我國領海從事捕撈水產品等活動,尚不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等犯罪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海上航行自由是一項國際法原則,但航行自由與無害通過不應違反沿海國對領海、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架享有的主權權利及管轄權?!弊罡叻ㄏ嚓P負責人說。
同時,司法解釋提高了涉海非法捕撈的定罪標準,規定非法捕撈水產品一萬公斤以上或者價值十萬元以上,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等情形的,認定為刑法中的非法捕撈“情節嚴重”。此外,司法解釋還對刑法中非法采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水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具體情形進行了規定。
“對于偷越國邊境罪、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等罪名的定罪量刑標準,我國此前作出的規定主要針對發生在陸地或內陸河流、湖泊的犯罪行為?!弊罡叻ㄏ嚓P負責人說,“針對偷越陸地國(邊)境行為作出的規定,難以適用于從海上出入我國的行為。海上與河流湖泊捕撈也不一樣,所以需要適當提高涉海非法捕撈的定罪標準?!?/p>
編輯:楊嵐
關鍵詞:非法 捕撈 司法解釋 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