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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發布《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逐條解讀
第九條 問責決定作出后,應當及時向被問責黨組織或者黨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布并督促執行。有關問責情況應當向組織部門通報,組織部門應當將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干部個人檔案,并報上一級組織部門備案;涉及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相應手續。
受到問責的黨的領導干部應當向問責決定機關寫出書面檢討,并在民主生活會或者其他黨的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采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一般應當向社會公開。
解讀:
本條規定了“問責執行”。對黨組織問責的,應當向該黨組織宣布并督促執行;對黨的領導干部問責的,應當向該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黨組織宣布并督促執行。為做好銜接,便于組織部門將問責決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干部個人檔案,有關問責情況應當向組織部門通報,并按要求報上級組織部門備案。
《條例》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總結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規定受到問責的黨的領導干部應當寫出書面檢討,在有關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這既體現了“嚴”和“實”的精神,也可以通過一個個具體鮮活的案例,發揮警示作用,喚醒責任意識,激發擔當精神,真正做到“懲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十條 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肅問責。
解讀:
本條規定了“終身問責”。《條例》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堅持“失責必問、問責必嚴”原則,確立了“終身問責”制度,規定“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肅問責”。這是落實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要實行責任制,而且要終身追究”等重要講話精神的具體舉措,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關于“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等要求的具體體現,也與《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關于“已退休但按照本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仍須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的精神一脈相承,是我們黨作出的政治宣誓。
編輯:王瀝慷
關鍵詞: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 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