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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擔任領導職務的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法律、法規對其選拔任用、管理監督等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管理,本規定未作規定的,按照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執行。
第三十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工作人員,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參照本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公務員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公務員職位分類,建立符合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特點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學化水平,建設高素質公務員隊伍,根據公務員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是指依照法律、法規對行政相對人直接履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執法職責的公務員,其職責具有執行性、強制性。
第三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管理,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堅持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并重,注重提高執法效能。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管理,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依照法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第四條 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應當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堅持依法行政,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第五條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下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工作。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同級機關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工作。
編輯:楊嵐
關鍵詞:公務員 專業技術 行政 執法 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