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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管理規定(試行)》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 一級主管以下職務層次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錄用,應當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
考試內容根據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應當具備的思想政治素質、專業能力和不同職位要求設置,重點考察報考者的專業技術基礎知識和運用專業技術處理實際問題的能力。
因專業特殊難以形成競爭的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位,可以采用其他測評辦法錄用公務員。
第十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機關可以按照公務員聘任有關規定,對部分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位實行聘任制。
第二十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的考核,以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專業技術工作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考核結果作為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評定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應當接受初任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在職培訓,培訓內容側重工作所必需的專業技術知識和技能等。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應當按照繼續教育的要求和知識更新的需要,接受專業技術培訓。
第二十二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兩年以上或者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可以按照公務員調任有關規定調入機關,并根據認定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擔任四級高級主管以上職務。
第二十三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轉任,一般在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位范圍內進行。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不同職位類別之間進行。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在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位范圍內轉任的,一般轉任相同專業的職位。因工作需要,也可以轉任到相關、相近專業的職位。
對因工作需要轉任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一般應當在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位工作滿五年,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綜合考慮其任職經歷、工作經歷等條件,比照確定職務層次。
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轉任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的,應當具備擬轉任職務所要求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等條件。
第二十四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體現工作職責特點的津貼補貼政策。
第二十五條 國家鼓勵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在工作中進行發明創造,對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給予獎勵。
作出杰出貢獻的,可以納入國務院和地方政府特殊津貼的評定范圍。
符合條件的專業技術類公務員,經批準可以參加中央和地方各級重大人才工程和科研項目評選。
第二十六條 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在履行職責中有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有下列情形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擴大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位設置范圍的;
(二)超職數設置專業技術類公務員職務的;
(三)隨意放寬任職資格條件或者改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評定標準的;
(四)違反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錄用、調任、轉任和聘任的;
(五)違反國家規定,更改專業技術類公務員工資、福利、保險待遇標準的;
(六)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
編輯:楊嵐
關鍵詞:公務員 專業技術 行政 執法 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