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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亞“官員搶房案”歷經8年終審宣判:官員退房
海南高院作出重審裁定
在陳傳洪、李小白等人的不斷申訴和舉報下,2011年7月12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1])瓊民申字第119號民事裁定,決定提審李小白等人與三亞旅游投資公司集資建房合同糾紛一案。2012年7月,海南高院經公開開庭審理作出([2012])瓊民提字第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認為原判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違反法定程序,且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可能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經該院審委會討論,裁定撤銷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和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判決,發回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審。
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重審查明,2001年12月,為解決住房困難職工的居住問題,三亞旅游投資公司經三亞市人民政府批準,組織本公司職工在其位于三亞市月川小區南山電廠宿舍區南側的三土房(2002)字第0140號住宅地上集資建房180套。陳傳洪不是三亞旅游投資公司職工,亦非三亞市市民,其向三亞旅游投資公司提出參加集資建房的請求,三亞旅游投資公司表示同意。2002年4月16日,陳傳洪向三亞旅游投資公司交付首期集資款5.8萬元。同年9月,集資樓動工興建。
2003年11月20日,陳傳洪與三亞旅游投資公司簽訂了相關協議。2006年1月,陳傳洪向三亞旅游投資公司繳清余款。2007年,該公司欲將涉案房屋出售給三亞市國資委主任、第三人關進敏(關進敏后放棄購買,三亞旅游投資公司又將房屋出售給戴彬森)。該公司以陳傳洪不符合集資建房條件和資格為由,通知陳傳洪辦理退款手續,但該通知書沒有送達陳傳洪。陳傳洪獲知上述通知書的內容后,予以拒絕,要求三亞旅游投資公司交付房屋、辦理產權過戶登記。
法院同時查明,三亞旅游投資公司所建涉案集資房,包括陳傳洪、李小白在內共有37名外來人員參與購買,對外價格高于公司內部職工購買價格。此外,在原審一審起訴前及審理期間,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分別于2008年2月、2010年2月作出裁定查封了涉案房屋,但2009年前后,邢益民、江桂金等人不顧涉案房屋被法院查封以及法院告知其不能裝修改變房屋狀態的事實,自行裝修并入住至今。
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李小白與該公司簽訂的協議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協議是否有效。法院經審理認為,包括李小白在內的37戶外來人員參加集資建房的資格獲得了三亞旅游投資公司董事會批準,協議并不損害公共利益,也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當認定該協議合法有效。
法院同時認為,三亞旅游投資公司在該協議未依法解除的情況下,另行與邢益民就涉案房屋重新簽訂了《三亞市集資建房協議》,將涉案房屋出售給邢益民,系一房兩賣。雖然如此,邢益民與三亞旅游投資公司簽訂的集資建房協議仍主體適格,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為有效合同。但邢益民在該院查封涉案房產期間,在法院已經告知涉案房屋已被查封不能裝修改變房屋狀態的情況下,仍然無視法律規定,強行對涉案房屋進行裝修并入住至今,不能視為合法占有。
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的判決稱,三亞旅游投資公司在李小白已支付完全部購房款的情況下,拒絕交付房屋已構成違約,李小白訴求確認其與該公司簽訂的《三亞市集資建房協議》有效及交付涉案房屋與辦理房產證合法有效,應予支持。邢益民作為涉案房屋的實際占有人,應與三亞旅游投資公司共同向李小白交付涉案房屋。據此,該院判決,李小白與三亞旅游投資公司簽訂的集資建房協議有效,該公司與第三人邢益民應共同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交付給李小白;同時三亞旅游投資公司還應在判決生效起九十日內協助李小白將涉案房屋產權辦理至李小白名下。
編輯:楊嵐
關鍵詞:三亞 旅游 投資公司 集資 陳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