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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性侵犯信息別誤傷名譽權
慈溪此次政策中公示的渠道是“發文各單位的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微博等”,沒有統一的權威發布渠道,很可能會被濫用,在謠言四起的網絡時代,滋生出一些侵犯普通人名譽權的事情來。
近日,浙江省慈溪市檢察院聯合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門出臺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員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實施嚴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為的犯罪人員,在其刑滿釋放后或者假釋、緩刑期間,通過各種渠道對其個人信息進行公開,方便公眾隨時查詢,警示犯罪,預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
這個政策雖然只由一個縣級市“試水”出臺,但它的意義足以媲美廢除嫖宿幼女罪,成為當前中國社會高度關注未成年人性權益的一個重要政策回應。
性侵未成年人是最為令人憤怒和不齒的一種犯罪,觸及了人道主義底線,沒有什么人愿意“同情理解”這樣的罪犯,大家都避猶不及。這也就是美國的“梅根法案”及其加強版“杰西卡法案”出臺的社會心理基礎。
中國近年來多宗影響極為惡劣的未成年性侵案件,也構成了慈溪此次政策出臺的背景。
對于類似“梅根法案”的政策,不論實際效果如何,將性侵者像過街老鼠一樣,公之于眾,本身就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情。但是這樣的政策是否在法理上站得住腳?是否具有實際效果?
對于適用終身監禁或是信息公開的性侵罪犯來說,立法者對他們有一個基本假定,就是認為他們往往是積習難改的,對性沖動缺少必要的自制力,因此假如他們重返社會,便很有可能重新犯下類似罪行。美國的梅根案和杰西卡案的作案人都是重犯?;谶@個認識,為了避免更多人受害,以公開性侵史對社會發出預警,便是合理的權利限制。
同樣基于這個認識,一些國家甚至對惡性強奸犯實施“化學閹割”,根本上抑制罪犯的性沖動。
假如性犯罪者的確是積習難改的,那么不論是采用公示還是“化學閹割”的辦法,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積習難改很可能只是概率性的結論。美國有研究發現,強奸犯中,只有大約13.7%再次實施了同類犯罪,而未成年人里的強奸犯,重犯率就更低了。真正具有高度重犯危險的,是一些性心理扭曲或是具有反社會心理的罪犯。對于這些極端的罪犯,重返社會后,即使是公示制度也無法遏制他們。
更令人為難的是,在各國的司法實踐中,強奸罪又恰恰是比較容易造成冤案的領域,比如已經平反的呼格案都和強奸有關。除了這些黑白不分的判決以外,一些強奸案也在“半推半就”之間被認定了,這一類案件很難跟“罪大惡極”或是“人性敗壞”聯系在一起。如果對這些案件也公示或是化學閹割的處罰,便可能造成無可挽回的后果。
公示制度還有一個不可忽略的邏輯漏洞。既然認定罪犯在釋放后仍有高度可能性重犯性侵,那么為何要釋放呢?刑罰除了懲罰的目的以外,還有教育功能,刑滿釋放的一個潛在假設是,罪犯已經認罪服法,足以正常回歸社會了。
另外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是,慈溪此次政策中公示的渠道是“發文各單位的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微博等”,沒有統一的權威發布渠道,很可能會被濫用,在容易謠言四起的網絡上,滋生出一些侵犯普通人名譽權的事情來。
盡管有許值得注意的問題,作為一個受社會高度關注的議題,慈溪模仿“梅根法案”而出臺的政策,在可控的范圍內,還是值得嘗試的。畢竟對任何社會來說,保護未成年人的各種權益都是高度重要的議題,值得從各方面進行探索。 □葉竹盛(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講師)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公布性侵犯信息 名譽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