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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性侵罪犯信息 公眾不必急著質疑
近日,浙江省慈溪市檢察院牽頭法院、公安、司法局,出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員信息公開實施辦法》:對符合條件的實施嚴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為的犯罪人員,在其刑滿釋放后或者假釋、緩刑期間,通過各單位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微博等渠道,公開其個人信息(包括照片、身高;罪名、判處刑期;現住地址、工作單位等),方便公眾隨時查詢。
對于這么一個公示性侵害者信息的規定,輿論形成了鮮明的兩派觀點。
贊同者認為這是中國的“梅根法案”,為未成年人的身心安全提供了制度保障。而不贊成者,認為即便是美國的“梅根法案”,其效果也是存疑的,而且全然公示性侵者的信息,可能對其隱私造成傷害,畢竟刑滿釋放人員也有回歸社會的權利。
那怎么看待這個問題呢?其實,應注意到慈溪的信息公開是一次司法試水,應由中國的司法實踐來檢驗“梅根法案”的可行性和實際效果,公眾還是要有一定耐心。
首先,之所以要公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者的信息,在社區內形成“特殊預防”,是因此類犯罪重犯率相當高,且侵害的對象是未成年人,一旦犯罪既遂,造成的損害往往難以彌補。所以,1996年美國通過了“梅根法案”,強制所有州制定法律,要求性侵犯假釋或刑滿出獄后,必須向警方登記住所,并公布給社區知悉。
但是,美國強制披露此類信息,是由聯邦立法作為依據的,而慈溪的試水其實缺乏明顯的上位法的支持。
另一方面,應注意到,近年來眾多的所謂“嫖宿幼女”案、教師猥褻性侵女學生案,屢屢撥動社會的敏感神經,也讓未成年人的涉性案件進入輿論的核心議題,公眾期待司法機關和政府部門對未成年人能夠給出特殊的保護,這方面,司法機關也作出了積極的探索。
比如,2013年最高法、最高檢等聯合發布的《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其中規定:對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是否適用緩刑,要做出“社區是否有不良影響”的調查。同時還規定;判決已生效的強奸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網上公布相關裁判文書。對于宣告緩刑的,還可以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進入中小學校區、幼兒園園區等場所。
這些都是一定意義上的司法披露,向社區揭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風險”。而這次慈溪的“試水”走得更遠,改為直接的、分危害程度地披露性侵者的信息。應該說,這樣試水還是為全國范圍內“梅根法案”是否可行進行探路。我們樂見其成,也當密切關注到執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弊端。
□徐明軒(法律工作者)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浙江慈溪 公開性侵罪犯信息 梅根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