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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律師因執業受到侮辱有關機關應及時制止
問:《意見》對健全律師執業管理制度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意見》對健全律師執業管理制度提出了5個方面的要求。一是健全律師執業行為規范。完善進一步規范律師執業行為的規章和行業規范,制定律師會見在押人員和參與庭審應當遵守的規定及懲戒辦法,完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依法規范律師與司法人員、司法行政人員的接觸交往行為。二是嚴格執行執業懲戒制度。建立健全投訴受理、調查、聽證處理等工作程序,加強行政處罰和行業懲戒的工作銜接。完善處罰種類。對因違法違紀被吊銷執業證書的律師,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實行律師不良執業信息記錄披露和查詢制度,及時發布律師失信懲戒信息。定期發布被注銷、吊銷律師執業證書人員的公告。三是完善職業評價體系。健全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和律師年度考核制度,完善律師職業水平評價制度,形成優勝劣汰的激勵約束機制。四是健全執業管理體制。堅持和完善司法行政機關行政管理和律師協會行業自律管理相結合的律師工作管理體制。司法行政機關要切實履行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的監督、指導職責,強化市、縣兩級司法行政機關日常監督職能。健全司法行政機關查處工作管轄機制,完善律師到注冊地以外的地方執業管理機制,規范對異地執業的管理。加強司法行政機關律師管理力量,強化管理職責。加強律師協會建設,發揮好黨和政府聯系廣大律師的橋梁紐帶作用,依法依章程履行行業管理職責,提高行業自律管理能力,維護律師合法權益,健全自律規范體系,規范律師執業行為。加強律師事務所管理,建立科學的律師事務所管理結構,探索律師事務所設立專職管理合伙人。完善律師事務所及其負責人責任追究制度。五是健全跨部門監管協調機制。司法行政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完善信息共享和工作協調機制,及時發現問題,研究提出解決意見。建立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就律師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情況征求意見的工作機制。建立有關機關根據律師在辦案中的執業表現向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提出處理建議的工作制度。
問:在加強律師隊伍建設方面,《意見》提出了哪些改革措施?
答:圍繞加強律師隊伍建設,《意見》提出:一是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堅持把思想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始終堅持把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作為律師從業的基本要求,增強廣大律師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自覺性和堅定性。加強法治文化建設,培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律師執業精神。二是加強職業道德建設。每名律師每年接受不少于12課時的職業道德培訓,量化考核標準,實現律師職業道德教育經常化、制度化。推進律師執業信息公開,建立全國律師信息查詢系統,建立中國律師誠信網,完善律師行為信用記錄制度,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三是加強業務素質建設。大力加強律師教育培訓工作,促進專業分工。建立律師事務所導師制度,嚴格實習考核。加強國家律師學院和律師教育培訓基地建設。四是加強律師行業黨的建設。健全完善行業黨建工作管理體制,不斷鞏固和擴大黨的組織和工作覆蓋面。建立完善律師事務所黨組織在事務所決策、規范管理、違法違規懲戒中發揮作用的工作機制。進一步做好發展黨員工作,努力提高律師隊伍中黨員的比例。五是完善律師隊伍結構。完善律師業務結構,建設通曉國際法律規則、善于處理涉外法律事務的涉外律師人才隊伍。統籌城鄉、區域律師資源,建立激勵律師人才跨區域流動機制,解決基層和欠發達地區律師資源不足問題。積極發展公職律師、公司律師隊伍,構建社會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等優勢互補、結構合理的律師隊伍。各級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普遍設立公職律師,企業可設立公司律師。針對公職律師、公司律師的職業特點,明確其法律地位及權利義務。六是建立健全律師人才培養選用機制。將律師作為專門人才納入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加大各級立法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從符合條件的律師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的力度,積極推薦優秀律師參政議政,擔任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鼓勵優秀律師通過公開選拔、公務員錄用考試等途徑進入黨政機關。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司法部 律師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