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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養老曝四大風險問題 試點近兩年參與者寥寥
法律風險
抵押房產價值或難實現
不過,即使是非參與型產品,仍面臨法律方面的風險。
保監會關于“以房養老”的53號文件中雖然沒有提及貸款人子女的繼承權問題,但保監會相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提出,參與貸款的老年人過世后,其房產處置所得在償還保險公司已支付的養老保險相關費用后,剩余部分依然歸法定繼承人所有;如果房產處置所得不足以償付保險公司已支付的養老保險相關費用,保險公司將承擔房價不足的風險,不再向老年人的家屬追償。
對此,胡繼曄向記者表示這樣的擔心,在業務開展之初,保險公司為了擴大客戶基礎可以采取這樣的措施,但其面臨的法律風險不容忽視。
?。玻埃埃的辏痹拢比臻_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其中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第七條規定:業主抵押自己所有房屋,如果該套房產是屬于業主的惟一可以居住房產,而且也有充分證據可證明這一點的時候,那么即使抵押權人向業主追討欠款,法院也不能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一旦老年人與保險公司簽署反向抵押貸款合同,在老年人病重時,有子女入住該抵押房屋,并且聲稱是‘惟一住房’,未來即使老人去世,保險公司也很難將其子女驅離,屆時保險公司將無法實現房產價值。可見,法律風險因素是無法由保險公司自身進行防范的。”胡繼曄說。
這還不是多數保險公司不愿推進“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的唯一原因。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以房養老 養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