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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行員辭職被索500萬 專家:必須服務期應屬無效
分析
必須服務期為“格式條款”應屬無效
據接受采訪的幾位機長表示,當初簽訂合同時,他們還都是航校剛畢業的學生,對于合同細節沒太在意“讓在哪里簽字就簽了”。
張起淮律師表示,必須服務期相當于勞動合同中的格式條款。其對應的違約責任條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加重勞動者責任,排除勞動者主要權利,屬于無效的格式條款。
東航一飛行員辭職 被索要500萬分手費
首先,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期限”與“服務期”有著明顯的區別和嚴格的界限。“服務期”需要基于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提供專項培訓費用、簽訂培訓協議且明確約定服務年限。
而法律上沒有“必須服務期”的概念,將“必須服務期”認定為“服務期”沒有法律依據。不論是“勞動合同期限”還是“服務期”,都不能剝奪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限制勞動者的依法辭職權。
此外,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不受“勞動合同期限”、“服務期”的限制。即使在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情形下,勞動者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編輯:楊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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