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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省份落馬“首虎”17人尚未獲刑 13人已被宣判
焦點2
公訴及審理地點選擇有何講究?
無一人在任職所在地接受審判,異地審理首先考慮公正
從已獲刑的13位地方“首虎”的情況看,無一人是在其任職所在地接受審判。
對高官貪腐案件實行異地審理有相關法律規定。刑訴法第二十六條以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中的第14、15、18條為司法機關“指定管轄”提供了依據。
從事刑訴研究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雷告訴新京報記者,最高檢可單獨指定由地方檢察機關偵查,但無權單獨指定公訴地點,雖然從通報來看是由最高檢直接指定公訴地點,但實際上指定公訴地前須跟最高法協商,最高法也會指定同級法院審理。
另外,程雷表示,現實中對異地公訴和審判地的指定往往有些原則可以考慮。
“異地審理首先考慮公正,地方‘首虎’往往是省里高級官員,在當地審理可能無助于實現公正。”程雷表示,同時還需考慮司法效率,原則上按就近原則,證據、證人和被告人的轉移都能節約司法資源。如廣東首虎“萬慶良”在廣西受審、遼寧首虎“陳鐵新”在黑龍江受審。
但現實情況也顯示,一些案件的指定地點與貪官任職地相去甚遠,如云南原省長沈培平案由北京市一中院審理。四川大學刑訴法教授龍宗智就此表示,辦案力量、辦案經驗也是需要考慮的因素。
比如,北京一中院審理兩只“首虎”內蒙古原常委、統戰部原副部長王素毅和云南原副省長沈培平,就與其審過很多大要案有關。
此外,可能存在關聯的案件更易在一地集中審理。程雷舉例說:“比如周永康案牽出的‘石油系’和‘政法系’,主要是分在了兩個地方,一是天津、一是湖北。湖北司法機關在審理過一個案件后積累了經驗,加之證據有關聯,集中審理一批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此前,與周案有關的蔣潔敏案、王永春案、李春城案和郭永祥案均在湖北審理。
焦點3
新司解對“首虎”刑期有何影響?
專家稱對“大老虎”刑期幾乎不構成影響
記者梳理發現,從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到提起公訴的時間一般都較長,多人的偵查期都近10個月。其中正等待法院擇期宣判的青海省委原常委毛小兵從被立案偵查到公訴時長近15個月;時間最短的是童名謙,歷時近5個月,其罪名為“玩忽職守罪”。
程雷解釋,偵查階段主要是證據偵查、取證,傳統上職務犯罪案件主要依賴口供,但現在法律對職務犯罪案件的證據標準要求越來越高,所以倒逼偵查程序規格越來越高,而且隨著涉案金額增多,每筆都要準確查實需要大量精力。
莊德水還稱,時間主要是服從于辦案質量,如沒有坐實證據而匆匆判案,由此造成冤假錯案則會對司法造成很大傷害。此外,一些案件在查辦中涉及范圍可能超出預估,甚至出現人中人、案中案情況。
上周,關于貪污賄賂案件量刑的司法解釋出爐。新司法解釋不僅劃定了新的數額標準,同時也對犯罪情節進行了明確。
龍宗智提到,司法解釋出臺后,進入一審開庭和一審判決的案件可能都會加速進行。
而對于民眾普遍關心的“大老虎”刑期問題,多位受訪者認為影響不大。
一參與過多起“大老虎”審判案件的法官表示,新司法解釋對于數額較小、在罪與非罪之間的貪污受賄行為影響應該較大,此外有了更明確的情節參考。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趙秉志同樣認為,新司法解釋的出臺對于“大老虎”們的刑期幾乎不構成影響,“因為他們的涉案金額一般較高,比如上千萬,在300萬以上沒什么變化。”
新京報記者 王夢遙
編輯:王瀝慷
關鍵詞:首虎 獲刑 31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