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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死亡,知識更新易情感轉變難
立法對腦死亡的謹慎,并不是出于對新的醫學知識的拒斥,而主要是考慮到腦死亡可能帶來的倫理道德沖擊。
4月19日,四川省人民醫院器官移植中心協調員薛女士接到一個電話,廣元市第一人民醫院一名醫生在電話中告訴她,醫院有一名臨床腦死亡患者,想要捐獻器官。接到消息后,省人民醫院立即作出反應:評估患者情況;9名醫生隨時待命;武漢協和醫院的3名醫生也從武漢飛到成都,準備當晚抵達廣元。一切似已就緒。然而,之前有捐贈意愿的患者家人,基于法律風險不可控,最終放棄了捐贈。
這宗器官捐獻“大逆轉”背后的法律風險,就是腦死亡認定之難。千百年來,人們一直把“心跳停止”和“呼吸消失”作為死亡的標準。隨著科技的發展,患者的心跳、呼吸、血壓等生命體征都可以通過藥物和設備來維持。而大腦維持生命的功能喪失,卻是不可逆的。從1959年開始,腦死亡作為一種死亡判斷標準,在醫學界逐漸獲得認同。1971年,芬蘭成為世界上第一個以法律形式承認腦死亡的國家。到今天,已有越來越多的國家在臨床中執行腦死亡的標準。
盡管腦死亡立法在國際上是大勢所趨,但腦死亡在中國內地迄今未正式進入法律文本。2003年4月10日,武漢同濟醫院經過3次腦死亡診斷,宣布一腦干出血的患者死亡。這是內地正式認定腦死亡的首例個案。由于缺乏法律支撐,10余年來,腦死亡的案例仍極為罕見。
立法對腦死亡的謹慎,并不是出于對新的醫學知識的拒斥,而主要是考慮到腦死亡可能帶來的倫理道德沖擊。以“心跳停止”和“呼吸消失”作為死亡的標準,已深深根植在大眾的內心里。要讓患者家屬接受仍有心跳和呼吸的親人已經死亡,這種情感轉變異常艱難。尤其是,心跳與呼吸是否存在都很直觀,普通人也能感知,而腦死亡則不然,它主要依賴醫生的專業判斷。這又回到了對人性的追問:醫生是否值得信任?呼吁腦死亡入法,主要來自醫生階層,這其中,是否存在對醫生的特殊利益?
不少支持腦死亡的觀點,就明確以它有助于器官移植和節約醫療資源為理據。在現行法下,對腦死亡患者的器官移植,必然涉及到患者的生死——如果在法律上,腦死亡的患者仍然活著,醫生就不能從患者身上摘取器官,哪怕他的家屬愿意。而如果患者已經腦死亡,卻仍要靠科技和設備來維持心跳或呼吸,這對患者家屬來說,既有經濟上的沉重負擔,又有情感上的痛苦折磨。
器官移植不應成為推行腦死亡的理由,否則就不可避免要接受倫理的考量。四川的這起案例,患者家屬先應捐又反悔,我們當給予基本的理解。風險有時并不來源于利益追求,而更多源于情感轉變上的艱難——腦死亡也涉及到對生命觀、死亡觀、法律觀的基本認知。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腦死亡 器官移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