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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歲少年肇事,莫因“拘不了”而放縱
日前,在山東菏澤巨野發生一起三車剮擦事故,引發這起車禍的是一名14歲少年。面對交警執法,這位少年滿不在乎:“我未滿十六周歲,你拘我又拘不了,無證駕駛年滿十六周歲才能判刑,你把車拖走吧”。
涉事少年的說法不無法律依據,但“拘不了”不意味著對其交通肇事就無可奈何:首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對無證駕駛的處罰標準是“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等;只不過,按《行政處罰法》,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再者,未成年人無證駕駛肇事,在行政或刑事處罰層面雖然“拘不了”,但相應的民事責任仍難豁免。如依據《侵權責任法》,“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這里面該追問的,是誰把車給了他?又是否該承擔連帶責任?
從社會管教角度看,根據《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訊問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時,應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到場。說到底,不能對未成年人肇事縱容,對于他們違法犯罪,法律規定“不拘”,目的是“保護孩子”而非溺愛縱容。
□張貴峰(媒體人)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14歲少年肇事 巨野剮擦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