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政聲·政情>觀察 觀察
一些國有僵尸企業破產難:法院不敢接 政府不同意
企業申請破產,為何卻被法院拒之門外?
今年兩會期間,政協一次小組會議上,當談起國企破產問題時,一家央企董事長道出了自家遇到的煩心事。
兩年前,這家央企下屬的一家西南地區的企業在重組失敗后,向法院申請破產。在解決了一系列問題后,這家企業終于達到了《破產法》規定的破產條件。但令人不解的是,企業卻被“堵”在了法院門口,“進”不去。原因是“地方政府不支持,法院不愿意受理”。
無奈之下,該董事長給省領導寫了封信,最終,行政力量介入后,法院才受理了這家國企的破產案。
“商事制度改革下,企業辦‘出生證’容易,辦‘死亡證’難。”這家企業的故事引發了政協委員們20分鐘的討論。
“法院受理破產案件,費時費事不討好,影響結案率,所以沒有積極性。”說起破產二字,一位政協委員一臉無奈。
金杜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趙坤成處理破產案件長達16年,在他所處理的案件中,部分國企破產程序長達兩年甚至更久。
清理僵尸企業難,清理國有僵尸企業更難。
企業敢破產 法院不敢接
1986年12月,《企業破產法(試行)》出臺,但該法僅適用全民所有制的國有企業,而且是試行。2006年,新《破產法》頒布,不僅實現了不同類型企業破產在法規上的統一,還給企業破產設立了清算、重整、和解三個窗口。但專業人士發現,破產法有了,破產案件卻少了。
數據顯示,2007年,企業破產案4200件,隨后逐年下降,到了2012年,減少至2100件。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注銷的企業數量對比,進入司法程序的企業破產案件數量較少。
中國政法大學企業重組與破產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提供了一組數據:我國適用破產程序案件的數量不足美國的0.2%和歐盟國家的1.16%。我國2014年每千家公司進入破產程序的數量僅為0.11戶,明顯低于歐盟平均70戶的數量。
有法學界人士認為,數字逐年下降,不一定是申請破產的企業少,也包括有的企業被一些法院拒之門外。“不是法條有問題,而是運用當中出現了問題。”在趙坤成看來,這首先反映出一個不能規避的問題:審判力量不足。
“破產案件涉及多部法規,如公司法、證券法……對法官也提出很高要求。”趙坤成說。
“還有法官內部考核問題”,在近期發布的一篇文章中,李曙光提出,法院內部的績效考核機制,對辦理破產案件的法官不利。
“有的法官不想接破產案件。”新《破產法》對案件受理作出了相應的限期規定,但趙坤成發現,自己遇到的案子極少能在期限內立案。
一位有多年審理破產案件經驗的法官告訴記者,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數量的減少,既有外部環境問題,也有法院內部問題。
“一些法院的考核體系是以數量論英雄,辦一個破產案件可能要花幾年時間,這影響法官去處理企業破產案件的積極性。”在這位法官看來,越是沒人愿意受理,問題就積得越多;問題越多,法院處理就越難。“這逐漸形成一個惡性循環。”
趙坤成說,按規定,只有上市公司、金融行業的企業申請破產時,才需要最高院批準。“但一些地方法院往往把破產案件再上報給上級法院。”“法院考慮的問題比較多,土地、人員,甚至還有企業是否假破產的問題。”
有人對立案登記制度的實施寄予厚望,希望借此解決這種問題。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在一篇文章里說,去年5月1日,《關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施行,立案登記制的司法改革大幕在中國拉開,但這兩個文件都沒有明確規定破產案件是否也實行立案登記制。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曾在公告中提出,破產案件不適用立案登記制的理由之一,是“破產案件受理后,債務人的財產和營業事務依法均由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均受到重大影響,故破產案件不適用立案登記制”。
趙坤成寄望于法院“破產庭的建立”,希望這能為僵尸企業破產打開一條通道。
今年2月,全國部分法院依法處置“僵尸企業”調研及工作座談會在杭州召開,最高人民法院審委會專職委員杜萬華要求,人民法院要建立清算和破產案件審判庭,加強破產審判隊伍專業化建設。
趙坤成表示,現在僅有深圳、佛山等地的法院有破產庭,如果各地法院都建立了破產庭,會有利于破產案件的受理。“趨勢是好的,但仍然需要一個過程。”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國有僵尸企業破產難 僵尸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