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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12高中生攜帶或使用手機被勸退
■ 焦點
勸退“玩”手機學生合理嗎
專家認為違反教育法,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新京報記者梳理發現,廣西、江西等地都曾有學生因持有手機,被學校開除。事后媒體采訪校方,校方多解釋“用手機影響學習環境”。
此后,學生被開除事件多無后續報道。
新京報記者檢索發現,2014年9月1日起執行實施的《河北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違反中學生守則和校規校紀或犯有錯誤的學生,應耐心批評教育,幫助他們改正錯誤,不要輕易處分;不應以停課、勸退等形式剝奪學生學習權利。
該細則第三十八條還規定,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可由學校相關管理部門研究作出;給予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處分或撤銷處分時,需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校長批準;給予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的,除經上述程序外,還須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批準。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殿學認為,依照教育法的授權,滄州市第一中學在行使作出勸退或變相開除學籍處分時,應該具有合法性與合理性。滄州市第一中學僅因為學生攜帶或使用手機就勸退或變相開除學籍,于法無據,沒有法律法規規定攜帶或使用手機行為屬于應該開除學籍、剝奪受教育權的行為。在合理性上,要求行使權力的部門在達到管理目的的情況下,盡量減少傷害,同時還要合乎情理。學校完全可以通過加強教育、加強管理等軟手段進行解決。
對此,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表示,滄州一中所規定的“學生在校帶手機一經發現,將被勸退,甚至被開除”。處罰過重,違反了教育法等法規。
熊丙奇解釋說,當前的校規制定存在著共同的問題,學校總以為把校規告訴學生,讓學生遵守就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卻不知這本身就存在問題。“根據教育法規定,校規應該由學校、學生、家長共同來制定,學校單方面制定的校規往往帶有強烈的行政意圖而不是教育意圖,其結果是沒有維護學生的利益,效果也可能適得其反”。
王殿學和熊丙奇建議,對于這一處分,學生可提出申訴,當地教育部門應介入調查。“被勸退的學生可向行政部門申訴,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新京報見習記者 張建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高中生 使用手機 被勸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