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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第二十條第一款中的“設立音像復制單位”修改為“申請從事音像制品復制業務”。第二款中的“審批設立音像復制單位”修改為“審批從事音像制品復制業務申請”。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申請從事音像制品復制業務,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批準的,發給《復制經營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p>
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的“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第二款修改為:“音像復制單位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終止復制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p>
第三十一條中的“設立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單位”修改為“申請從事音像制品批發、零售業務”。
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申請從事音像制品批發業務,應當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申請從事音像制品零售業務,應當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批準的,應當發給《出版物經營許可證》;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p>
刪去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的“并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第二款修改為:“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單位變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或者終止經營活動,從事音像制品零售經營活動的個體工商戶變更業務范圍、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原批準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p>
刪去第三十四條中的“并到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十七條中的“批準不符合法定設立條件的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復制、進口、批發、零售單位”修改為“批準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取得許可證、批準文件”。
第三十九條中的“擅自設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復制、進口、批發、零售單位”修改為“擅自設立音像制品出版、進口單位”。
刪去第四十六條。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國務院 李克強 行政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