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豈能收著“回扣”防“回扣”
據媒體報道,貴州省畢節市七星關區衛計局規定,各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在基藥采購結算時,相關藥品供應商必須先行給予衛計局不低于12%的供應貨款返利,醫療衛生機構才可以向供應商支付藥款。該區衛計局負責人日前回應此事表示,下發通知的目的不是收“回扣”,而是為了防止下屬衛生院干部職工受賄。
涉事衛計局的理由千奇百怪。如表示之所以“收返利”,是當地在2014年衛生系統28名負責人受賄(大都因為吃藥品回扣)被處理后的“亡羊補牢之舉”。這種理由荒謬絕倫。造成塌方式腐敗,該區政府衛生部門首先要檢查自己的監管嚴重失職。作為政府衛生部門,治理醫療領域吃回扣等亂象,更要從規范藥品采購行為著手;更應該同執紀執法部門合作。而該局竟然下文索要“回扣”,美其名曰以防下屬吃“回扣”。如此以毒攻毒,真是天下奇聞。
其次,該局聲稱,所收的“返利金”在存入區衛生事業發展基金財政專戶后,“主要用于醫療救濟金的發放”。這個理由似乎冠冕堂皇,其實不然。其一,收費不合法。根據我國《關于治理亂收費的規定》,明確禁止國家機關擅自審批或自立收費項目,這項返利于法無據。其二,加重了藥品供應商的負擔。從2015年春節到年底,藥品供應商們按要求給予的所謂“返利”合計200余萬元,企業承擔了成本外開支,利潤所剩無幾。其三,加劇了看病貴的緊張狀況。供應商的返利費用必然要計入藥費成本之中,推高了藥品費用。貴州媒體曾于去年8月接到該區群眾投訴:“鄉鎮衛生院基本沒有低價常規藥”。至于返利“主要用于醫療救濟金的發放”云云,也是無稽之談。這完全可以通過正常的資金渠道,補在明處。
收“回扣”,其實就是一種腐敗行為,刑法第387條明確指出,這屬于單位受賄罪。國家機關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等,以單位受賄論處。以收“回扣”的方式防吃“回扣”,從其方式和效果都顯得十分荒唐。這既破壞當地的醫藥市場秩序﹐又損害老百姓的健康福祉,是更嚴重的腐敗。(徐新明)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貴州收著“回扣”防“回扣”“返利金”吃回扣亂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