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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
新華社北京2月21日電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
(2016年2月6日)
城市是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產生活的重要載體,是現代文明的標志。新中國成立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成就顯著,城市規劃法律法規和實施機制基本形成,基礎設施明顯改善,公共服務和管理水平持續提升,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優化城鄉布局、完善城市功能、增進民生福祉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務必清醒地看到,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城市規劃前瞻性、嚴肅性、強制性和公開性不夠,城市建筑貪大、媚洋、求怪等亂象叢生,特色缺失,文化傳承堪憂;城市建設盲目追求規模擴張,節約集約程度不高;依法治理城市力度不夠,違法建設、大拆大建問題突出,公共產品和服務供給不足,環境污染、交通擁堵等“城市病”蔓延加重。
積極適應和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把城市規劃好、建設好、管理好,對促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發展,建設美麗中國,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具有重要現實意義和深遠歷史意義。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解決制約城市科學發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層次問題,開創城市現代化建設新局面,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 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及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認識、尊重、順應城市發展規律,更好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范作用,依法規劃、建設和管理城市,貫徹“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建筑方針,著力轉變城市發展方式,著力塑造城市特色風貌,著力提升城市環境質量,著力創新城市管理服務,走出一條中國特色城市發展道路。
(二)總體目標。實現城市有序建設、適度開發、高效運行,努力打造和諧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現代化城市,讓人民生活更美好。
(三)基本原則。堅持依法治理與文明共建相結合,堅持規劃先行與建管并重相結合,堅持改革創新與傳承保護相結合,堅持統籌布局與分類指導相結合,堅持完善功能與宜居宜業相結合,堅持集約高效與安全便利相結合。
二、 強化城市規劃工作
(四)依法制定城市規劃。城市規劃在城市發展中起著戰略引領和剛性控制的重要作用。依法加強規劃編制和審批管理,嚴格執行城鄉規劃法規定的原則和程序,認真落實城市總體規劃由本級政府編制、社會公眾參與、同級人大常委會審議、上級政府審批的有關規定。創新規劃理念,改進規劃方法,把以人為本、尊重自然、傳承歷史、綠色低碳等理念融入城市規劃全過程,增強規劃的前瞻性、嚴肅性和連續性,實現一張藍圖干到底。堅持協調發展理念,從區域、城鄉整體協調的高度確定城市定位、謀劃城市發展。加強空間開發管制,劃定城市開發邊界,根據資源稟賦和環境承載能力,引導調控城市規模,優化城市空間布局和形態功能,確定城市建設約束性指標。按照嚴控增量、盤活存量、優化結構的思路,逐步調整城市用地結構,把保護基本農田放在優先地位,保證生態用地,合理安排建設用地,推動城市集約發展。改革完善城市規劃管理體制,加強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推進兩圖合一。在有條件的城市探索城市規劃管理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合一。
(五)嚴格依法執行規劃。經依法批準的城市規劃,是城市建設和管理的依據,必須嚴格執行。進一步強化規劃的強制性,凡是違反規劃的行為都要嚴肅追究責任。城市政府應當定期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城市規劃實施情況。城市總體規劃的修改,必須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并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從制度上防止隨意修改規劃等現象。控制性詳細規劃是規劃實施的基礎,未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區域,不得進行建設。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實施以及對違規建設的處理結果,都要向社會公開。全面推行城市規劃委員會制度。健全國家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度,實現規劃督察全覆蓋。完善社會參與機制,充分發揮專家和公眾的力量,加強規劃實施的社會監督。建立利用衛星遙感監測等多種手段共同監督規劃實施的工作機制。嚴控各類開發區和城市新區設立,凡不符合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建設的,一律按違法處理。用5年左右時間,全面清查并處理建成區違法建設,堅決遏制新增違法建設。
三、 塑造城市特色風貌
(六)提高城市設計水平。城市設計是落實城市規劃、指導建筑設計、塑造城市特色風貌的有效手段。鼓勵開展城市設計工作,通過城市設計,從整體平面和立體空間上統籌城市建筑布局,協調城市景觀風貌,體現城市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時代風貌。單體建筑設計方案必須在形體、色彩、體量、高度等方面符合城市設計要求。抓緊制定城市設計管理法規,完善相關技術導則。支持高等學校開設城市設計相關專業,建立和培育城市設計隊伍。
(七)加強建筑設計管理。按照“適用、經濟、綠色、美觀”的建筑方針,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環保,防止片面追求建筑外觀形象。強化公共建筑和超限高層建筑設計管理,建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評估制度。堅持開放發展理念,完善建筑設計招投標決策機制,規范決策行為,提高決策透明度和科學性。進一步培育和規范建筑設計市場,依法嚴格實施市場準入和清出。為建筑設計院和建筑師事務所發展創造更加良好的條件,鼓勵國內外建筑設計企業充分競爭,使優秀作品脫穎而出。培養既有國際視野又有民族自信的建筑師隊伍,進一步明確建筑師的權利和責任,提高建筑師的地位。倡導開展建筑評論,促進建筑設計理念的交融和升華。
(八)保護歷史文化風貌。有序實施城市修補和有機更新,解決老城區環境品質下降、空間秩序混亂、歷史文化遺產損毀等問題,促進建筑物、街道立面、天際線、色彩和環境更加協調、優美。通過維護加固老建筑、改造利用舊廠房、完善基礎設施等措施,恢復老城區功能和活力。加強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合理利用,保護古遺址、古建筑、近現代歷史建筑,更好地延續歷史文脈,展現城市風貌。用5年左右時間,完成所有城市歷史文化街區劃定和歷史建筑確定工作。
四、 提升城市建筑水平
(九)落實工程質量責任。完善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等五方主體質量安全責任。強化政府對工程建設全過程的質量監管,特別是強化對工程監理的監管,充分發揮質監站的作用。加強職業道德規范和技能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深化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改革,推廣工程總承包制,加強建筑市場監管,嚴厲查處轉包和違法分包等行為,推進建筑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實行施工企業銀行保函和工程質量責任保險制度。建立大型工程技術風險控制機制,鼓勵大型公共建筑、地鐵等按市場化原則向保險公司投保重大工程保險。
(十)加強建筑安全監管。實施工程全生命周期風險管理,重點抓好房屋建筑、城市橋梁、建筑幕墻、斜坡(高切坡)、隧道(地鐵)、地下管線等工程運行使用的安全監管,做好質量安全鑒定和抗震加固管理,建立安全預警及應急控制機制。加強對既有建筑改擴建、裝飾裝修、工程加固的質量安全監管。全面排查城市老舊建筑安全隱患,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嚴防發生垮塌等重大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城市規劃 國務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