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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8·12”火災爆炸事故調查組負責人答記者問
五、 事故調查過程
記者: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發生在去年8月12日,到今天已經5個多月時間。很多人關心,這樣一起明顯的責任事故,為什么要到現在才公布調查報告?
答:國務院第493號令,也就是2007年3月發布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技術鑒定時間不計入該時限);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第三十二條規定,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復;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也就是說,特別重大事故自事故發生日起到事故調查報告公布,允許的最長工作時間是6個月。應當說,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調查報告的公布時間,處于法定時間之內。
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損失巨大,情況復雜,事故現場破壞嚴重,收集證據困難,科學試驗、技術鑒定以及直接原因和責任認定的工作繁重。事故調查組堅持“科學嚴謹、實事求是、依法依規、安全高質”的原則,先后調閱文字資料600多萬字,調取監控視頻10萬小時,開展模擬實驗8次,召開專家論證會56場,對600余名相關人員逐一調查取證,通過反復現場勘驗、檢測鑒定、調查取證、模擬實驗、專家論證,逐一查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條文,反復修改調查報告文稿,在此基礎上形成調查報告。在國務院批復后第一時間,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立即向全社會公布。(完)
編輯:王瀝慷
關鍵詞:天津港 8·12 事故調查組負責人 答記者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