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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8·12”火災爆炸事故調查組負責人答記者問

2016年02月05日 20:57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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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委、市政府和濱海新區區委、區政府未認真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對有關部門、單位違反城市規劃行為和在安全生產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失察失管。交通運輸部作為港口危險貨物監管主管部門,未依照法定職責對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督促檢查,對天津交通運輸系統工作指導不到位。海關總署督促指導天津海關工作不到位。

有關中介及技術服務機構弄虛作假,違法違規進行安全審查、評價和驗收等。

截至2015年12月10日,公安機關對24名相關企業責任人員依法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其中瑞海公司13人,中介和技術服務機構11人)。檢察機關對交通運輸、海關、安全監管和規劃部門以及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的25名行政監察對象依法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其中正廳級2人,副廳級7人,處級16人)。

事故調查組另對123名責任人員提出了處理意見。建議對74名責任人員(省部級5人、廳局級22人、縣處級22人、科級及以下25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撤職處分21人、降級處分23人、記大過及以下處分30人);對其他48名責任人員,建議由天津市紀委及相關部門予以誡勉談話或批評教育;1名責任人員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病故,建議不再給予其處分。

另外,事故調查組建議對瑞海公司和4家中介和技術服務機構給予吊銷證照、撤消資質或罰款等行政處罰;建議對天津市委、市政府通報批評,并責成天津市委、市政府和交通運輸部門作出深刻檢查。

記者:在事故調查期間,是否還發現存在腐敗問題?

答:調查發現,存在腐敗行為。涉及瑞海公司行政許可審批的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天津海關、天津新港海關、濱海新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天津海事局等單位的有關人員12名存在受賄問題(廳局級4人,縣處級8人)。目前,這12名涉嫌刑事犯罪人員已被檢察機關依法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記者:為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應當采取哪些措施?

答:針對調查發現的問題,調查組總結教訓,提出了10個方面的措施建議:一是堅持安全第一的方針,切實把安全生產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二是推動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任何企業均不得違規違法變更經營資質;三是進一步理順港口安全管理體制,明確相關部門安全監管職責;四是完善規章制度,著力提高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法治化水平;五是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體制機制,完善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六是建立全國統一的監管信息平臺,加強危險化學品監控監管;七是嚴格執行城市總體規劃,嚴格安全準入條件;八是大力加強應急救援力量建設和特殊器材裝備配備,提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九是嚴格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等中介機構的監管,規范其從業行為;十是集中開展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消除各類安全隱患。

編輯:王瀝慷

關鍵詞:天津港 8·12 事故調查組負責人 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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