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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研究”就能“公函求情”?
據報道,江西進賢縣文港鎮有民眾向媒體反映,2014年11月21日,文港鎮毛筆個體戶徐財秀等人因故意毀壞其公司財物,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文港鎮政府向縣法院發出帶有鎮政府公章的公函,請求對徐從輕處罰。對此,文港鎮時任黨委書記稱:發公函原因是考慮到犯罪嫌疑人的平時表現,經過集體研究決定。
為犯罪嫌疑人“公函求情”,以往時有曝光,而相關嫌疑人通常或關系盤根錯節,或是當地納稅大戶。可徐財秀似乎就一普通個體戶,竟能勞鎮政府大駕,“集體研究”為其求情,個中情由耐人尋味。
鎮政府與縣法院之間固然不存在上下級隸屬關系,即便如此,涉事鎮政府以政府名義請求法院對當事人輕判,已涉嫌干擾司法。2015年3月,中辦、國辦印發《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其第五條指出,以組織名義向司法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干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司法人員均應當如實記錄并留存相關材料。根據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當地法院有義務將該鎮政府公函求情的有關違法細則向社會公布。
就眼下看,公函求情已涉嫌違規乃至違紀,當地有關方面不妨介入調查。至于個中有無什么利益勾連,也要完整廓清。
□范軍(媒體人)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江西進賢“公函求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