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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從掛”也要賠,讓正義及時到達
日前,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個司法解釋的最大亮點是“疑罪從掛”案件,即在解除、撤銷強制措施超過一年之后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等“從掛”的情況之下,受害人有權獲得國家賠償。
這終結了之前飽受詬病的國家賠償的“死循環”,讓正義及時到站,避免個別司法機關用“從掛”的手段不讓案件終結,從而規避對自身錯誤責任的追究。
之所以有“疑罪從掛”,是因為之前一些司法機關迫于破案率考核要求,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就將公民抓捕、起訴,形成了騎虎難下的局面。于是,有的司法機關就投機取巧、搞“疑罪從掛”。第一,是利用2012年修訂之前《刑事訴訟法》對“發回重審”沒有次數限制的漏洞,上下級法院之間“來回拉抽屜”、發回重審,誰都不愿意做無罪判決,形成一個死循環。
另一種則是“逆向操作”,在關押公民即將達到法定羈押期限之際,在證據明顯不足以定罪,甚至明知案件弄錯的情況下,某些法院不做出無罪判決,檢察院也不做不起訴處理;而是由檢察院宣布撤訴,把案子退回公安局。這樣一來案件就算沒有完結,一直“掛在那里”。
而按《國家賠償法》的原則,申請國家賠償的前提是案子已經了結,即只針對案件撤銷、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法院判決無罪等情況。這種“從掛”狀態則游離于法律之外,形成死循環,公民無法還清白之身,司法機關也不用承擔辦錯案的責任。
比如,2007年,陜西涇陽縣農民吳志峰被認定為一起兇殺案的兇手,在被羈押了472天后,因證據不足,警方對他取保候審。但在一年多之后,當吳志峰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時,警方卻表示:“尚未結案,不能賠償”。蒙冤坐牢472天,就這么被死死卡在了國家賠償的“死循環程序”中,當地司法機關不愿意為之前的錯案承擔責任;甚至從理論上說,吳志峰要戴著殺人嫌犯的帽子進棺材。
“疑罪從掛”的延宕,加之國家賠償的“不結案不賠償”,使正義在“法律”名義下被延期拖延,使“無罪推定”被架空;也因為理論上“案子未了結”,導致很多冤案的責任不能夠得到及時追究,案件質量終身追責成為一句空談。
所以,這次《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這種積弊開出藥方,明確:解除、撤銷強制措施超過一年未做出處理的(起訴、不起訴或者撤案);未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國家機關對財產進行查封、扣押、解凍的立案后超過兩年未做出處理的(起訴、不起訴或者撤案)等情況之下,就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這不僅是明確了公民在“從掛”的情況下,可以得到國家賠償;也是明確了一個“正義期限”:司法機關辦案超期不處理,就要被推定為“錯案”,倒逼基層司法機關及時辦案和認錯——解除強制措施超過一年不做實質性處理,就要啟動國家賠償,也就會對責任官員進行追責。所以,這一機制不僅打破之前國家賠償的“死循環”,也是倒逼著司法機關慎捕慎抓、全面貫徹無罪推定原則。
□袁伊文(法律工作者)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疑罪從掛” 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