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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質量補償金是一種次優選擇
近日,山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修改山東省環境空氣質量生態補償暫行辦法的通知》,自2016年起,涉及空氣質量獎懲金額的生態補償資金系數由20萬元提高至40萬元,即各設區市倘若“治氣”不力、超標一微克將罰40萬元,好轉一微克則獎勵40萬元。各設區市獲得的補償資金,統籌用于行政區域內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的項目。
將地區環境治理和巨額獎勵放在一起,旁觀者難免會認為,這又是一種“走樣”的治污方式。如果治污都需要金錢獎勵加以刺激,那么一旦金錢獎勵不再,環境治理又該如何持續?點開該新聞之后的數千條跟帖,沸沸揚揚的網友觀點,亦多集中于此。譬如有網友稱,這到底是在鼓勵治污,還是在鼓勵地方政府追逐獎勵?再譬如有網友更是直言,治污不是地方政府的應盡職責嗎,又何須獎勵?
我也認為,單從獎勵形式而言,的確會存在一些施行中的難題。從報道看,山東設定的考核指標精細到“微克”,試問,在操作中如何達到如此精細的程度,能否對環境治理形成倒逼作用,等等。很難說這些難題不會出現,但我仍認為,“空氣補償金”是一種大氣治理的“次優選擇”。
如何讓霧霾消失,讓天日日藍?最關鍵的路徑,就是要形成以地方政府為主導的環境治理機制,并最大程度地激發地方政府的治理自覺。以此來觀照山東的空氣質量補償金制度,就會發現,這種嘗試已經取得了成效。數據顯示,2015年前三季度,省級財政共向17市發放生態補償資金約1.29億元,其中臨沂市獲得的資金最多,為1285萬元。臨沂曾是山東的重污染城市,如今卻成為治理效果最明顯的城市之一。這恰是空氣質量補償金效果的體現。
環境污染非一日形成,徹底改善環境質量,亦是一個長期的過程。而這個過程中任何治標與治本的方式,都值得肯定。當然,最后依舊要強調,山東省的“空氣質量補償金”制度,最重要的仍是它的倒逼作用。如何將治理效果與官員考核更緊密地聯系起來,當有更精細、更有力的制度安排出臺?!跬躐?/p>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山東空氣質量補償金 治理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