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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堪家暴欲離婚 情人節當天申請“保護令”
2月14日情人節當天,江陰一男子早早來到法院,提交訴狀要求離婚,并申請人身保護令,要法院禁止妻子毆打、騷擾、跟蹤、威脅、接觸自己和親友。
據悉,吳先生家住江陰市華士鎮,與妻子顧女士于2004年3月15日登記結婚,同年4月25日生育一女,2013年10月11日生育一子。
但自從2015年底起,夫妻兩人的感情急劇下降,吳先生稱,妻子多次對其及其父母進行毆打,他多次報警處理,警察對他妻子也多次進行了口頭警告,但他妻子并未收斂。他無奈之下不得不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請求禁止妻子毆打、辱罵騷擾他和家人。同時,吳先生向法院提交了醫院的檢查申請單、門(急)診證明書、門診病歷、傷情照片、現場照片、視頻資料,以及110接處警記錄、受案回執等,作為妻子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
目前,江陰法院已經受理了此案,法院經審查認為,吳先生的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條件,江陰法院依照規定作出2017年首個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裁定禁止顧女士對吳先生及其父母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吳先生及其父母。
該裁定有效期為6個月,自送達之日起生效,送達后立即執行。如顧女士違反上述禁令,法院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釋疑>>
反家庭暴力法 同樣保護男性
2016年3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實施,中國首次以“家事”立國法,明確“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標志著家暴屬于“家務事”的時代正式終結。對于家庭暴力,一般人都會理解為丈夫打罵妻子、家長打罵子女。一些人聽說男的被妻子實施家庭暴力了,還會覺得不可思議,認為是件好笑的事,甚至嘲諷受害者一番。其實,男性遭遇家庭暴力的現象值得關注。我國《反家庭暴力法》并未將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限定為女性,男性遭遇家庭暴力也受法律保護。(通訊員 慕言 記者 丁波)
編輯:梁霄
關鍵詞:男子 家暴 離婚 情人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