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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運行須制約和監督“兩手抓”
《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中強調,反腐倡廉建設永遠在路上,要“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鞏固反腐敗成果,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
權力是把雙刃劍。既要給權力放權,讓權力實現合理、合規和合法的管理價值,實現權力的行政效能最大化,又要讓權力有分寸感,讓權力理性運行,敬畏權力。大量事實表明,地位越高,權力越大,就越應受到制約和監督。
一方面,要規范各級黨政主要領導干部職責權限。科學配置黨政部門及其內設機構的權力和職能,明確責任定位和工作任務,健全部門職責和人員編制體系,做到定位準確、邊界清晰,權責一致、人事相符,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盡量實行決策、執行、監督職能相分離,對直接掌管人財物等高風險部門和崗位的權力進行限制,壓縮和規范各種權力的自由裁量空間,防止權力失控。
應按照分工負責原則來確定主要領導干部分管的事項、掌握的權力以及應負的責任,減少領導干部對具體事物的插手干預,降低主要領導干部對班子成員晉升時的權重,形成領導班子成員內部相互制約和協調的權力運行閉環系統。同時還要完善上級黨委或紀委成員同下級主要領導干部談話制度,督促他們更好地正確行使權力、發揮主要領導作用。
另一方面,要為各種形式的監督能夠良好運行創造條件。支持人大及其他監督機構通過詢問、質詢、執法檢查、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等方式行使監督權職權,支持司法機關獨立公正地行使檢察權和審判權,最大限度減少主要領導干部失職瀆職、濫用職權等行為的發生。行政監察機關要加強對公職人員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的廉潔教育和嚴格監督,深入開展執法監察、效能監察和廉政監察,推進權力依法行使和公開透明運行。審計機關要充分發揮進一步加強對主要領導干部在經濟決策、經濟管理和財經政策執行等方面的審計監督。
正確行使手中權力,保證權力不異化,就必須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要拓寬渠道方便群眾監督,堅決消除各種人為障礙,嚴肅懲處打擊報復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監督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要讓權力主動接受監督,在對干部的評判體系中加入更多群眾的權重。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權力運行 制約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