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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并軌”:待遇確保不降
焦點三:待遇降不降?
數量龐大的“中人”待遇確保不降
改革后,養老金到底是多了還是少了?記者查閱各地實施方案發現,總體與中央改革要求保持一致,即以2014年10月1日為界,改革前退休的“老人”,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待遇沒有變化;改革后參加工作的“新人”,根據“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原則,按照退休時的工資水平和繳費情況核定養老金。
關鍵在于,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數量龐大,在機關事業單位人員中占絕大多數,這部分人的退休待遇將有何變化?記者調查發現,國家規定為“中人”發放過渡性養老金,并為“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其間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如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于老辦法,按老辦法補齊;新辦法高于老辦法,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頂限制。
記者采訪寧夏、江蘇等多省區社保部門發現,各地在“保低限高”原則下設計的方案都能夠保證廣大“中人”的退休待遇基本不降低。
“新辦法的相關系數是在確保‘中人’待遇不降低的前提下倒推算出來的,這樣設計的初衷是為了實現新老政策銜接、穩定過渡。不讓改革的人吃了虧,也不能讓新老辦法出現太大差距。”寧夏社保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處負責人崔新穎說。
據金維剛介紹,前些年我國實施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改革時,就設置了5年過渡期,現在養老“并軌”情況更加復雜,所以將過渡期延長至10年,確保“中人”的待遇能夠保持平穩。
焦點四:轉移難不難?
統籌范圍內外均實現無障礙流動
養老“并軌”改革陸續啟動實施后,不少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提出,如果調動工作,養老金如何轉移接續?記者采訪發現,各地方案都就此做出專門規定,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
一些公務員或事業單位人員想要辭職“下海”,也不用擔心養老保險的轉移問題。改革后,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2014年10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
“養老保險轉移方面,我們做了全面的設計。”崔新穎說,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想離開的,無論參加哪種養老保險都能實現轉移,繳費年限實現連續計算,不會造成任何損失。
業內人士指出,在轉移接續方面還需要一段時間進一步細化和完善。比如遼寧省規定,2015年年底前出臺職業年金的具體實施辦法,并建設省級的信息平臺,集中部署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2015年至2017年,出臺機關、事業單位、企業之間流動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并做好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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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
養老保險基金
能確保當期支付
另據人社部網站消息,人社部新聞發言人李忠回應部分省份養老金發放問題時表示,今年前10個月,全國基金總收入超過總支出2100多億元,絕大多數省份基金累計結余額都超過8個月以上的基金支付額,基金運行總體平穩,能夠確保當期養老保險待遇支付。
2014年以來,受多重因素影響,當期養老金支出大于基金征繳收入的省份有所增加。主要原因是養老金待遇水平連續上調,基金支出增加;人口老齡化效應逐步顯現,參保人員中退休人數增速高于繳費人數;部分地區撫養比較高,負擔較重。
李忠表示,下一步將多措并舉增強基金的支撐能力。
一是繼續加大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力度,實施全民參保計劃;二是提高統籌層次,實行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三是進一步拓寬基金籌資渠道,加大財政補助力度、劃撥國有資產充實社保基金等方式增強籌資能力;四是實施漸進式延遲退休年齡政策;五是加快發展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推動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發展。
編輯:趙彥
關鍵詞:養老并軌 待遇確保不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