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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生變殺生”,法律漏洞需修補

2015年11月23日 17:10 | 作者:陳廣江 | 來源: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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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星期前,浙江臺州天臺山上的瓊臺村,有人開著一輛拖拉機,車上載有上千只動物,有狐貍、浣熊、貂……車上的人說,他們是來放生的。一個星期過去了,這些不速之客差不多死了一半,爛在路上,發出陣陣臭味;活著的,一半則開始進村“禍害”,搞得村子里雞犬不寧。(11月22日《現代金報》)

有時候,善惡隔層紙,放生不當,善會瞬間變為惡。杭州神秘土豪“放生120萬元大閘蟹”事件尚未走遠,臺州“放生一拖拉機野生動物”事件接踵而至,“放生變殺生”,甚至形成了放生利益鏈,讓人類慈悲情懷屢屢變味,令人深思。

盲目放生,對小動物來說是一場災難,對生態環境來說是嚴重隱患,對當地居民來說是無盡麻煩,沒有功德反有罪過。讓放生回歸本義,莫使“放生變殺生”,大道理天天講,媒體和相關部門沒少費口舌,法律法規也有明確規定,放生亂象依舊屢禁不止,根源何在?

一味指責善男信女的無知、功利甚至虛偽并不客觀。無論從喚醒世人的慈悲心來說,還是從保護生態來說,放生習俗都應得到合理、科學的引導,而不是過多的指責。放生亂象頻出,除了善男信女無知等因素外,更主要的原因是法律制度不完善,使人們的慈悲心無處安放。

我國在保護森林、農業、河流、漁業、動植物等方面,先后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如《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野生動物保護法》《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等。但這些法律或門檻過高執行難度大,或過于粗放缺乏具體處罰措施,難以對放生亂象進行有效規范。

拿《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來說,有關放生規定并不適用于個人放生行為,只適用于從國外或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野生動物進行馴養繁殖以及放生的行為。而且,放生單位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指定的科研機構科學論證后,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這種粗線條的法律制度看似很嚴,但其實難以真正起作用。

規范個人放生行為亟需修補法律漏洞。制度松了不行,有空白不行,過嚴也不行,所以在修補法律漏洞時要完善細節,使制度充分人性化。比如,若社會有放生需求,應很容易能找到可以提供科學評估、及時指導的部門或機構才行。所以,應鼓勵相關部門、科研機構、公益組織等參與市民的放生行為,并做好放生后野生動物的跟蹤和救助工作。

無論如何,放生和殺生應該是天然矛盾的兩種行為。期待法律制度更加完備、更加人性化,期待相關部門拿出更大更多作為,讓社會的慈悲之心不再變味。(陳廣江)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放生變殺生” 盲目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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