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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辦國辦印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21.堅持技術開發類科研機構企業化轉制方向,對于承擔較多行業共性任務的轉制科研院所,可組建產業技術研發集團,對行業共性技術研究和市場經營活動進行分類管理、分類考核。推動以生產經營活動為主的轉制科研院所深化市場化改革,通過引入社會資本或整體上市,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對于部分轉制科研院所中基礎能力強的團隊,在明確定位和標準的基礎上,引導其回歸公益,參與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支持其繼續承擔國家任務。
22.研究制定科研機構創新績效評價辦法,對基礎和前沿技術研究實行同行評價,突出中長期目標導向,評價重點從研究成果數量轉向研究質量、原創價值和實際貢獻;對公益性研究強化國家目標和社會責任評價,定期對公益性研究機構組織第三方評價,將評價結果作為財政支持的重要依據,引導建立公益性研究機構依托國家資源服務行業創新機制。擴大科研機構績效撥款試點范圍,逐步建立財政支持的科研機構績效撥款制度。
23.實施中國科學院率先行動計劃。發揮集科研院所、學部、教育機構于一體的優勢,探索中國特色的國家現代科研院所制度。
(五)完善高等學校科研體系,建設一批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
24.按照中央財政科技計劃管理改革方案,實施“高等學校創新能力提升計劃”(2011計劃)。
25.制定總體方案,統籌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完善專業設置和動態調整機制,建立以國際同類一流學科為參照的學科評估制度,擴大交流合作,穩步推進高等學校國際化進程。
26.啟動高等學校科研組織方式改革,開展自主設立科研崗位試點,推進高等學校研究人員聘用制度改革。
(六)推動新型研發機構發展,形成跨區域、跨行業的研發和服務網絡
27.制定鼓勵社會化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意見,探索非營利性運行模式。
28.優化國家實驗室、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布局,按功能定位分類整合,構建開放共享互動的創新網絡。制定國家實驗室發展規劃、運行規則和管理辦法,探索新型治理結構和運行機制。
四、 改革人才培養、評價和激勵機制
創新驅動實質上是人才驅動。改革和完善人才發展機制,加大創新型人才培養力度,對從事不同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實行分類評價,制定和落實鼓勵創新創造的激勵政策,鼓勵科研人員持續研究和長期積累,充分調動和激發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七)改進創新型人才培養模式,增強科技創新人才后備力量
29.開展啟發式、探究式、研究式教學方法改革試點,弘揚科學精神,營造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創新文化。改革基礎教育培養模式,尊重個性發展,強化興趣愛好和創造性思維培養。
30.以人才培養為中心,著力提高本科教育質量,加快部分普通本科高等學校向應用技術型高等學校轉型,開展校企聯合招生、聯合培養試點,拓展校企合作育人的途徑與方式。
31.分類改革研究生培養模式,探索科教結合的學術學位研究生培養新模式,擴大專業學位研究生招生比例,增進教學與實踐的融合,建立以科學與工程技術研究為主導的導師責任制和導師項目資助制,推行產學研聯合培養研究生的“雙導師制”。
32.制定關于深化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改革的實施意見,加大創新創業人才培養力度。
(八)實行科技人員分類評價,建立以能力和貢獻為導向的評價和激勵機制
33.建立健全各類人才培養、使用、吸引、激勵機制,制定關于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
34.改進人才評價方式,制定關于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提升人才評價的科學性。對從事基礎和前沿技術研究、應用研究、成果轉化等不同活動的人員建立分類評價制度。
35.完善科技人才職稱評價標準和方式,制定關于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促進職稱評價結果和科技人才崗位聘用有效銜接。
36.研究制定事業單位高層次人才收入分配激勵機制的政策意見,健全鼓勵創新創造的分配激勵機制。優化工資結構,保證科研人員合理工資待遇水平。推進科研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完善內部分配機制,重點向關鍵崗位、業務骨干和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傾斜。
(九)深化科技獎勵制度改革,強化獎勵的榮譽性和對人的激勵
37.制定深化科技獎勵改革方案,逐步完善推薦提名制,突出對重大科技貢獻、優秀創新團隊和青年人才的激勵。
38.完善國家科技獎勵工作,修訂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
39.引導和規范社會力量設獎,制定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的指導意見。
(十)改進完善院士制度,健全院士遴選、管理和退出機制
40.完善院士增選機制,改進院士候選人推薦(提名)方式,按照新的章程及相關實施辦法開展院士推薦和遴選。
41.制定規范院士學術兼職和待遇的相關措施,明確相關標準和范圍。
42.制定實施院士退出機制的具體管理措施,加強院士在科學道德建設方面的示范作用。
五、 健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機制
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是創新驅動發展的本質要求。要完善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制度,加大對科研人員轉化科研成果的激勵力度,構建服務支撐體系,打通成果轉化通道,通過成果應用體現創新價值,通過成果轉化創造財富。
(十一)深入推進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強化對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
43.推動修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相關政策規定,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研院所和高等學校中,將職務發明成果轉讓收益在重要貢獻人員、所屬單位之間合理分配,對用于獎勵科研負責人、骨干技術人員等重要貢獻人員和團隊的比例,可以從現行不低于20%提高到不低于50%。
44.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要求,盡快將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不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全部下放給符合條件的項目承擔單位。單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對科技成果在境內的使用、處置不再審批或備案,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所得收入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實行統一管理,處置收入不上繳國庫。總結試點經驗,結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訂進程,盡快將有關政策在全國范圍內推廣。
45.完善職務發明制度,推動修訂專利法、公司法等相關內容,完善科技成果、知識產權歸屬和利益分享機制,提高骨干團隊、主要發明人受益比例。完善獎勵報酬制度,健全職務發明的爭議仲裁和法律救濟制度。
46.制定在全國加快推行股權和分紅激勵政策的辦法,對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企業,放寬股權獎勵、股權出售對企業設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建立促進國有企業創新的激勵制度,對在創新中作出重要貢獻的技術人員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政策。
47.落實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成果轉化獎勵的相關政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對職務發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轉化重要貢獻人員和團隊的獎勵,計入當年單位工資總額,但不納入工資總額基數。
48.完善事業單位無形資產管理,探索建立適應無形資產特點的國有資產管理考核機制。
(十二)完善技術轉移機制,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
49.加強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的知識產權管理,完善技術轉移工作體系,制定具體措施,推動建立專業化的機構和職業化的人才隊伍,強化知識產權申請、運營權責。逐步實現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與下屬公司剝離,原則上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不再新辦企業,強化科技成果以許可方式對外擴散,鼓勵以轉讓、作價入股等方式加強技術轉移。
50.建立完善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年度統計和報告制度,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在合理期限內未能轉化的,可由國家依法強制許可實施。
51.構建全國技術交易市場體系,在明確監管職責和監管規則的前提下,以信息化網絡連接依法設立、運行規范的現有各區域技術交易平臺,制定促進技術交易和相關服務業發展的措施。
52.統籌研究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實行的科技人員股權獎勵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工作。
53.研究制定科研院所和高等學校技術入股形成的國有股轉持豁免的政策。
54.推動修訂標準化法,強化標準化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應用的作用。
55.健全科技與標準化互動支撐機制,制定以科技提升技術標準水平、以技術標準促進技術成果轉化應用的措施,制定團體標準發展指導意見和標準化良好行為規范,鼓勵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及學會、協會協調市場主體共同制定團體標準,加速創新成果市場化、產業化,提高標準國際化水平。
編輯:王瀝慷
關鍵詞: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實施方案